
企业轻微违法,经营场所立刻被封,只得停业;个别产品涉嫌质量问题,整条生产线被查封,导致合格原料无法另作合法他用,甚至经营停摆……如此执法,真的合适吗?
对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产生的此类“过度适用”,上海明确说“不”——近日,上海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清单将全面覆盖上海各有关行政执法领域,惠及企业和社会。
其实,从2019年开始,上海就在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探索,初衷是解决“轻微违法能否不处罚,给予企业一定容错空间”这一问题——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既非主观故意,也未造成较大影响,可一旦被罚,不仅会有经济损失,还会背上“信用污点”,对企业后续融资和上市造成影响,中小企业更可能因此一蹶不振。
罚不罚、怎么罚?对行政机关来说也是难题,虽然依法拥有“不予处罚”的裁量权,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不少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
上海首创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提供了一个答案:通过精细划分违法行为,明确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标准,形成清单,供一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将原则化、不易操作的制度变为易操作的规则,进而落地实施。
有人会说,不予行政处罚是不是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其实,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不代表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被容错,更不代表执法人员可以随意不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仅适用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要同时满足已经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危害后果)等一系列法定条件。
目前,上海已经出台了14份清单,覆盖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等10个领域。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单实施,至2022年8月14日,上海已根据适用清单对5000余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每份清单背后,都不是简单的“一免了之”——行政执法单位会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使企业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避免再次犯错。
划分轻微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依法不予处罚,体现了治理的精细和诚意。这既为小微企业减轻了经济负担,也让上市公司的商誉得以保全,避免因为无心之失而不得不进行负面信息披露、引发连锁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打造一个开放、包容、友善的营商环境。
这项制度刚实行的第一年,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工作中,就有很多接受访谈的上海企业表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降低了他们从业的制度性成本,有利于他们将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到其他重要领域,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对未来上海市场环境的预期和信心。
可以看出,上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方向,是围绕着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进行的;而监管领域显现出的这种良性互动,又反过来稳定了市场主体的信念与信心,提升着这座城市的营商环境和制度竞争力。
保持这种信心,在当下尤为重要。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对企业信心、经济秩序的冲击巨大。经历过疫情的冲击后,市场主体要找回发展节奏,延长生命周期,除了需要各种救助措施,更需要这种能提振信心的“宽容”和“温度”。
现在,制度早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金之外的第四种生产要素,营商环境背后所体现的制度优势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法律框架下,适度宽松的管理,更容易激发社会活力,创造社会前进的动力,反过来也能更好地守护社会秩序。
那么
如何确定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成效如何?
一起来看解答
↓↓↓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确实是企业所盼望的,但是很多企业还不是很了解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能否再介绍下?
答: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不处罚的标准“,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有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都需要符合前述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一是改正方面,要求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要当场改正。比如,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要当场按规定悬挂后,才能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无法当场改正的,要在限期内完成改正。比如,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的,要在限期内完成变更手续,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危害后果方面,要求违法行为要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危害后果是判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一般指客观后果,比如是否造成相关人员利益损失、是否增加公共管理支出等。这个条件意味着,要么违法行为没有产生后果,要么产生后果后当事人已主动补救、赔偿、履行义务,消除了后果。
三是其他情节方面,要求违法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初次违法且执法单位裁量认为应不予行政处罚”。该两项条件需要市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一一进行精细划分,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手段方式、规模、涉案金额、持续时间、发生次数、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在清单中细化明确具体标准。
此外,上海还规定了排除适用情形。《指导意见》明确,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纳入清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
为保障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合法、合理、科学、规范,本市在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程序方面也作了严格要求,清单要遵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履行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等程序,要充分征求行政相对人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法律顾问等意见,还要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依法备案审查。
总之,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要同时符合一系列法定条件,只有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在法律框架内,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请问交通领域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维护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推出了哪些事项?
答: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近年来,市交通委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深化执法为民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于今年8月出台《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体现《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清单》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8项,包括公路路政处罚事项7项,公交、出租、道路运输处罚事项20项,水路运输、航道、港口处罚事项6项,地方海事处罚事项4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罚事项1项,基本涵盖了交通运输各个行业和领域。
在全覆盖的同时,《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对象上,规定了涉及网约车驾驶员、巡游车驾驶员、船员等行业从业人员的7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涉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9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这些事项的规定,在法治框架内给予广大中小微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多容错纠错空间,有利于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在行为领域上,规定了涉及备案、报送信息之类的程序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8项,比如“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事项。这些事项的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宽容的制度环境,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三是在行为性质上,规定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往往都是从业人员容易发生疏忽的情况,比如“公共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未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出租汽车车辆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等事项。对这些初次发生的“无心之失”行为的宽容,体现了交通执法的“温度”,往往更能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主动配合改正,有利于形成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市场监管部门在本市较早出台不予处罚清单,目前已经推出三份,实施范围在不断扩大。具体实施情况及成效如何?
答: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3月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这也是全国首份省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为进一步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推进和深化清单实施工作,我们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于去年2月份和今年7月份,分别出台了第二份、第三份清单。三份清单总共包括50项市场监管领域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今年8月15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单的规定,已经对4153家市场主体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广告类案件占比最大,达到3399件。清单的实施,实实在在地为上海营商环境做加法、为行政权力做减法,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小微企业,普遍对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企业改正机会,使企业不会因无意之过、无心之失,导致商誉信用受损、财务负担加重、融资上市受阻等,予以高度认可。在清单颁布之初,有区局对一家企业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企业至少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但是区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清单的规定,最后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通过探索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为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和壮大,创造了更加包容、更加宽容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拓展上海营商环境新的大格局。
(二)进一步实现了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清单在坚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充分回应了新形势下企业希望执法部门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呼声,合理把握了处罚和教育之间的平衡。在适用清单过程中,执法人员更多地对企业采取批评教育和指导约谈等措施,使企业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践行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执法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三)进一步深化了法治建设。清单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传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多侧重于罚款方面从轻或者从重的控制,但几乎没有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做出明确规定。清单填补了传统处罚裁量基准的这一空白,通过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执行依据,统一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使不予行政处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效破解了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是让执法人员清楚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消除了执法人员对“不予行政处罚会被认为行政不作为”“罚重了会被认为行政乱作为”的担忧。对提高执法精细化水平、强化创新治理能力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消防领域在2019年推出了第一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这些事项实施情况如何?这次新出台了消防清单2.0版,内容上有什么变化,能否介绍下?
答:2019年3月,消防部门推出首份《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实施三年来,累计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116起,主要涉及社会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故障、室内消火栓箱配件缺损、遮挡消火栓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轻微违法行为。
今年,根据本市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在市司法局指导下,我们对2019版清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畴。清单2.0版分为两大类1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第一类是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明确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12项。这些事项严格遵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条件,主要涉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施工现场水源管理等方面。
第二类是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明确的“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我们在2019版清单基础上,细化增加了此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通过“当事人已自行发现隐患、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等,认定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并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比如,2.0版清单明确,对“单位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局部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已书面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2.0版主要是在保障消防安全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对部分事项扩大了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这一改变将使更多生产经营者受益,并引导社会单位更积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开展自身检查巡查、实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将更有助于实现执法目的、促进消防安全。
市交通委此次发布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比较多。为什么选择这些事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有哪些?
答:我们此次发布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来自于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底出台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做了进一步细化。另一部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相关罚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符合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要求的事项。
《清单》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边界条件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违法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所有的适用条件时,方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和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其中,有36项事项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初次发生的情况。比如,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仅初次发生且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方可不予处罚。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当场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比如,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这一违法行为,规定要完成整改并恢复原状后,方可不予处罚。
三是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比如,对违反路政管理的相关违法行为,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引发交通拥堵或者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方可不予处罚。
四是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方可不予处罚。
后续,我们将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工作,引导促进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断总结评估清单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不断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如果对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些市民担心会造成安全隐患,请问消防部门持续推进这项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持续推出消防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进一步规范消防领域处罚裁量权,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化规范化,为执法人员和市民群众提供指引,让消防执法更具有公信力和透明度。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一定容错空间。三是贯彻消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通过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举措,积极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清单的出台体现的是监管思路的转变,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但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及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非要放松消防安全监管和执法,而是对符合法定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过罚相当的处理。消防部门对清单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这一点大家在清单中可以清晰看到。比如,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违法行为要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全部要及时改正(其中多数还要求当场改正)等。
下一步,我们在具体实施中,将对全市执法人员开展宣贯培训,细化程序规定,同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考核,确保严格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处理好严格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关系。
市场监管部门是最早实施不予处罚清单的部门之一,在推动清单执行方面有什么好的做法可供借鉴?在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今年市场监管部门还有什么新举措?
答:清单实施三年来,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发展环境,在纾解企业困难、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进一步促进了执法水平的精细化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深化。回顾总结推行过程,我们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做法可资借鉴: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清单出台之后,有企业认为不予处罚就是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实际上不予处罚不是免责,更不是豁免,企业只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才可能不予行政处罚。守法合规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始终如一的要求,不会因为清单的出台就免除这一义务。
同时,对执法部门而言,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是免除调查取证的责任,恰恰相反,其要求执法部门更加重视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特别是收集、固定当事人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证据。
为做好这两方面的引导,清单实施之初,我们做了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加强内部培训,第二是对外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全面、客观、理性看待清单的氛围,避免出现“不予行政处罚就是免责,不予行政处罚不必取证、无须处理”等认识误区,为清单顺利实施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二是明确执行标准。本市2019年开展探索时,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一项全新制度,重点之一是如何规范适用清单,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此,我们在清单发布后第一时间制定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统一执行标准。例如,要求办案机关在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时,主动调查当事人是否属于首次违法、是否符合清单规定;对符合清单要求的,应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基本权利。
除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今年我局还联合市司法局制定了全市首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共包括7项情形,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围绕《行政强制法》“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明确2种情形。例如,规定“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就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了对接,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两份清单的合力作用。
第二类是围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明确5种情形。例如,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对象的优先顺序,要求优先选择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实施对象,规定“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的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培训,细化适用规则,跟踪实施情况并监督指导,切实做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落实工作。
《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
↓上下滑动浏览↓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指导和规范本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制定、严格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普遍制定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底前,本市不予处罚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二、制定不予处罚清单
(三)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制定责任。市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下同)不予处罚清单,包括梳理筛选行政处罚事项、研究确定具体不予处罚情形、起草出台不予处罚清单等。行政处罚权在全市相对集中行使的,由集中行使该行政处罚权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处罚清单;行政处罚权仅在个别地区相对集中行使的,由主管该执法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处罚清单。行政处罚权下沉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由下沉前行使该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对应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同一种违法行为在不同场所分别由不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主管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的市级行政机关牵头制定不予处罚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委托行政机关所属执法系统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处罚清单。
(四)确定行政处罚事项及具体不予处罚情形。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级行政机关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实施情况,根据行业特点、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筛选出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筛选工作要优先聚焦本系统主要执法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对筛选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市级行政机关要综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损害法益情况、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的具体标准,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具体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五)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各市级行政机关要将筛选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具体不予处罚情形汇总形成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可以单独制定制度,也可以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中,内容可以采用文本、表格等形式。市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稳妥有序推进不予处罚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行政执法领域,并不断扩充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清单应当与其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法有关制度做好衔接。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应当遵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履行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等程序。在听取意见环节,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代表、相关国家部委、有关行政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的,还要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意见;涉及下沉处罚事项的,应当听取市城管部门意见;涉及委托处罚事项的,应当听取受委托组织意见;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监管的,应当听取相关国家部委意见。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自清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清单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情形,市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细化明确“足以证明”的具体标准,并制定相应的不予处罚清单。
(六)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市级行政机关要建立不予处罚清单定期评估机制,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评估周期由市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确定。不予处罚清单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相关上位法发生变动的,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清理。
三、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七)做好不予处罚清单公开及解读。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和政务公开要求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不予处罚清单及有关信息,并做好解读工作。不予处罚清单应当同步收入上海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
(八)抓好不予处罚清单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出台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调查取证,不予处罚案件一般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四、组织保障
(九)加强组织指导。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本市不予处罚清单制定、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全市面上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市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供有效保障,有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要强化本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指导,及时为基层执法单位答疑解惑,必要时可以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级行政机关要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等方式,分别对本市、本级或者本系统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十)强化培训宣传。各市级行政机关要加强本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具体要求,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执法能力。要注重收集典型案例,深化普法宣传,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来源:上观新闻、上海发布
编辑:董俊成、shirely
审稿:卞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