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致邻居3死1重伤案二审开庭 一审被判死刑
2024年6月6日,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村民吴宗宝因邻里间土地占用、农作物种植等琐事,持杀猪刀、水果刀先后前往多户邻居家施暴,致使3人死亡1人重伤。
事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吴宗宝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5月12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死者家属处获悉,去年12月16日,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宗宝死刑。
一审判决下达后,吴宗宝不服提出上诉。5月12日下午,该案在云南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一位参与旁听人士告诉记者,吴宗宝在庭上否认杀人,“法庭提问他有没有杀人,他直接扯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还说自己被催眠神经。”据悉,该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图片来源/永善县公安局
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吴宗宝与被害人吴某华、唐某春、刘某翠、谢某容均系永善县永兴街道玉笋村村民。因邻里间土地占用、农作物种植等琐事,吴宗宝与吴某华、谢某容等人产生矛盾。
2024年6月6日8时30分许,吴宗宝手持杀猪刀、水果刀先后至吴某华家、刘某翠家、谢某容等人家,用杀猪刀、水果刀对吴某华等人进行砍杀。8时46分,吴宗宝返回自己家中,将杀猪刀藏匿于柴堆的夹缝内后逃离。
8时47分,当地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将受重伤的谢某容送医院抢救,吴某华、唐某春、刘某翠已于当日死亡。
当日中午12时许,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善县永兴街道办事处小河社区一树林内将吴宗宝抓获,经检验,吴宗宝对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宗宝持刀杀死三被害人及致一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建议判处吴宗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案发时,吴宗宝42岁,曾多次犯罪。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6年6月刑满释放。永善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7月30日,吴宗宝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永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24年1月23日,又因辱骂、殴打他人被永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
判决书显示,多位村民证实,吴宗宝平时爱喝酒打牌,性格暴躁,不爱说话。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吴宗宝为酒滥用者,作案前、案件发生时和案件发生之后及目前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时未在精神病性症状的驱使下,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对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昭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宗宝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宗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宗宝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不应从轻处罚。
对于其辩护人所提“吴宗宝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吴宗宝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后又翻供,吴宗宝不具有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宗宝有被害妄想症,不清楚杀人的过程,主观恶意比预谋犯罪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综上,昭通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宗宝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今日二审开庭后,云南高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