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六十年信访制度的历史考察——信访情势的变化与制度调整

2024-08-13 19:34:55 来源:三林发布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一,创建于新中国成立伊始,1957年正式形成。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信访情势的变化与制度调整、信访制度的破坏与以特殊方式的开展、信访制度恢复重建以及信访制度的功能转换和制度完善四个阶段。当前,信访制度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60年来,信访制度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系统地考察信访制度历史演进历程,探讨其发展规律,对于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信访情势的变化与制度调整

(1957—1966年)

1957年后,国家政治形势发生剧烈变化,“左”的错误已波及到很多方面,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显著减少,信访工作出现了严重的滑坡。1961年,中央对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工农业生产逐步恢复,信访活动又重新活跃起来。2月8日,中央机关信访工作会议召开,传达刘少奇的指示:人民来信很重要;对于来信要分类分析,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习仲勋要求,今后的做法“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制度。信访工作要经常抓,要有汇报制度”。[1]1963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名下达的《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功能,处理信访是各级国家机关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这是党政最高领导机关第一次联名颁发、规格最高的一个文件,对信访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和巨大的影响。

这一时期,信访制度建设又有了新的发展。在信访干部配备、信访机构设置和领导重视方面越来越符合客观现实,指导思想也一次比一次深化。1951年《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的决定》规定: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原编制内指定专人”做信访工作,并“设立问事处,或接待室”。[2]1957年《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一定要有专职人员”、“专职机构”处理信访工作。1963年《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中再次重申专人做信访工作的规定“应当仍然有效”。从“专人”到“专职”,表明信访机构已从临时性的应急机制转变为常设机构。在领导重视方面,也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机关“都必须有一个领导人亲自掌管机关的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3]1963年《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条例》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对于本机关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应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机关领导的议事日程”,并且“指定一位领导干部具体掌管人民来信来访工作”。[4]从要求领导同志“过问”到亲自“处理”,再提到会议上研究,信访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信访办理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多办少转”的信访办理制度。1957年5月31日,习仲勋在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讲话,对“转办方法”作了详细说明。[5]1961年2月8日,中央机关信访工作会议传达刘少奇对信访工作的指示:“信写到哪一级,只能哪一级拆看。”[6]1963年《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省、地应当力求“多办少转”,县一般应当是“只办不转”的处理原则。1964年初,国务院秘书厅对建国十多年来信访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总结,写出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基本经验》。此时,信访工作已经摆脱了就事论事,开始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标志着信访工作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158-161页。

[2]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3页。

[3]《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1957年11月9日。

[4]《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条例(草稿)》,1963年10月5日。

[5]《在全国来信来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5月31日),《习仲勋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252页。

[6]《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503页。

(本文转载来源《中共党史研究》作者:吴超)

信息来源:三林镇信访办

编辑整理:三林镇宣传报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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