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大象表演被告,媒体:败诉亦可推动进步

2023-11-22 13:32:17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选稿:李婉怡

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现场。(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供图)

昆铁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是于2015年2月4日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系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亚洲象驯养、繁殖、表演并取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因原告认为被告从事大象表演是虐待亚洲象、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赔礼道歉等。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昆铁中院围绕野象谷景区大象展演及驯养大象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昆铁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现场。(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供图)

判决同时指出,适度的人象互动,既是特定地域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又可以增进人们对大象的了解,培育人们保护大象的意识。本案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公益侵权的主张虽不成立,但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广泛关注说明人们关于动物保护的理念在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允许野生动物展演的同时也强调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与此同时,伴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动物的保护,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驯养动物。只有当人类和动物和谐共生,人类和动物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才会更加精彩与祥和。

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群众旁听了案件宣判。

 媒体声音

起诉“停止大象表演”:是败诉,更是推动

来源:澎湃新闻(本文有删节)

作者:周威(江苏省动物学会理事)

2023年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可以说,这样败诉的公益起诉是“虽败犹荣”,起到了唤醒公众关注、推动绿色文明意识提升的效果。

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2013年印发的《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都曾要求停止动物园里的动物表演。但是,前述文件主要规范的是住建系统管理的城市动物园,而主要由林业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园,并没有被纳入禁止范围。即便如此,限制、禁止的动物表演仍然是大势所趋。

驯化动物,并通过多艺术形式表现,的确构成了人类传统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简单的否定,我们也要尊重人与动物之间的存在着复杂的文化传统和情感依恋的事实。从新石器时代的岩洞壁画开始,人类就从动物那里获得灵感和美感,模仿动物进行艺术创作;随着技术的发展,人还更主动地驯养动物,并让动物按照人的意志表现和表演。我国的动物表演的确具有地域性特点和民众性特点。比如云南地区的“驯象”,中原地区的“耍猴”,西北和东北等地的“训鹰”等,确实都和当地特殊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密不可分。

但是,面对因人类活动造成的自然环境的恶化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形成重大挑战,建设高质量的“生态文明”成为全球共识的当下,调整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必须面对的课题。我们人类从所谓的“食物链顶端”,可以无约束地驱使利用动物的角色,已经转变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唯一责任者”的角色。

因此,现代的动物园等野生动物保育机构存在的大众科普价值之一,是通过让野生动物在人工饲养,并能被观察的环境中,表现出最自然的行为,从而帮助和教育社会大众更好地理解自然,保护自然。比如狼的捕食行为,鸟类的求偶行为等。

但现在的动物表演,大多只是动物按照人类的要求,完成某些违背动物天性的非自然行为。如野象谷里的“大象足球赛”等,并不是它们在自然状态下的行为表现。这些内容的安排,更多地考虑的是“视觉冲击”,或是打破大众心理预期或者是常规印象的表演,产生一种强烈的娱乐性,吸引观众的参与和消费,创造经济价值。但这对于提高大众对大象这一物种,乃至其背后的生态环境的认识,是没有意义的,还会因为训练,对大象的身心造成伤害,违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动物福利。

所以,即便本次判决并没有支持原告方“表演即是虐待”的主张,野象谷的运营方也应该对现有的大象“表演”进行反思和调整。从更宏观的角度观察,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技术逐渐取代实际动物表演,提供更安全、无害的互动方式。

这起案件,让我们有机会从科学、法治、伦理等多角度审视涉及人与动物关系的多方面问题。我们必须思考,如何在野生动物驯养的发展与保护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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