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到底能不能要? | 法声昂“杨”⑬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时文怡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彩礼。
主持人:什么是“彩礼”?
律师:通常来说,彩礼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在订婚前后,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在实践中,财物的类型多样化,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可以体现为:一般现金、不动产、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见面礼、烟、酒以及贵重衣物等。而男女双方在婚恋期间,出于增进感情、表达爱意赠送的礼物、财物或者消费性赠与等,系基于自愿,属于赠与行为,一般不可要求返还。
主持人:彩礼与一般赠与如何区分呢?
律师: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具有道义性质的赠与,一般赠与的赠与人在给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在给付之后,赠与人无法主张返还。
而由于彩礼具有明确的给付目的,与一般的赠与财物有明显的区别。在区分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时,一般结合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目的、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行识别。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彩礼的返还与否与两个条件相关,一是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可以分大致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除非满足以下条件: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二种情况,双方无论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未共同生活,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三种情况,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
律师: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民问律答”
听说《民法典》制定了新规,
要彩礼违法,真有这回事吗?
彩礼到底还能不能要?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这条法律知识作为指导、提倡用。字面表达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俗说就是不能通过以婚姻这种形式来达到赚钱的目的,但这并不等于不能收彩礼。具体怎么样算违法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正常结婚收取一方自愿给付的彩礼,根据自愿原则,这笔彩礼属于合法合理的“赠与”,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种则是以结婚为目的专门骗取高价彩礼,违反了婚姻双方诚信的精神,不但要退还收取的彩礼,还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如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