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高新认定中,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能否计入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
答疑 | 高新认定中,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能否计入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
Q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从事研发活动的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是否应计入科技人员人数和职工总数?
A: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规定:
……(五)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应计入科技人员人数和职工总数。
Q2: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受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A: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规定: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因此,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受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可以计入受托方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Q3: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选择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规定,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因此,即使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放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必须选择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其中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填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