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适用市场监管执法中7类情形

2022-07-29 14:02:14 作者:包永婷 来源:东方网 选稿:单冉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7月29日报道:对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产生的“过度适用”,上海充分重视、明确说“不”。7月29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及《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有关情况。

据悉,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经过研究论证,在深入调研一线执法实践的基础上,依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不予强制清单》,首次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等7大类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这也是上海首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不予强制清单》进一步明晰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与界限,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李孝猛介绍,过度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虽然在上海并不多见,但本次出台清单,从制度层面将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

其中,《不予强制清单》首次明确实施强制措施的“合理性”标准。

此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较为明确,主要是执法单位是否有权、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是否涉案。而对查封、扣押等是否必要,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则缺乏判断标准,也难以监督。

此次清单明确的强制措施考量标准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大保障;首次明确“限制强制措施实施”的具体要求,将原来由一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个案权衡的问题,上升为全市统一实施的执法规则,确保了执法的统一性;同时也为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提供了标准。

《不予强制清单》明确将行政强制措施限定在最小范围、最低程度、最轻措施。据介绍,《不予强制清单》坚持用“对行政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法律框架内、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细化执法,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空间。

据悉,《不予强制清单》在国内首次明确: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等若有证据证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若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对上述财物、设施、场所可以继续用于合法生产经营,避免企业因个别行为“涉嫌”违法被实施强制措施,导致大量合格原材料、昂贵生产线、重要场所无法另做合法使用,甚至生产经营停摆。

此外,《不予强制清单》适用于市场监管所有执法领域、各类处罚事项,是“面”的规则,适用范围广,受益范围大。与此同时,该清单也易于在其他领域复制推行,将对上海其他领域产生引领示范作用。

会上,《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同时发布。该清单规定了12项轻微违法免罚情形,涵盖广告、商务、市场主体和信用、电商、竞争、计量、标准等7个领域。

《不予强制清单》和《免罚清单(三)》是上海强化政策供给、稳预期提信心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言浩透露,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积极拓展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涉及领域,并积极推进本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工作,助力上海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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