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试行!除3种收费外,沪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全文共21条,共分为五个部分。该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定调价程序。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整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履行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强化价格政策统筹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定调价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决定前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明确定调价周期。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加强成本管理。除明确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以外,明确了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等七类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首先,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持收费政策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其次,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管理。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第三,强化监督管理。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