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增多 个人投资者应该如何防范风险?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2月17日报道: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显示,近六年来,涉私募基金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沈竹莺表示,私募基金如果因为投资失败而引发风险,导致亏损,最直接的受害者可能是广大的个人投资者。因此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与意识是当务之急。 在《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中,针对投资者提出三大建议: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 沈竹莺表示,“通过分析案件,我们意识到一个问题,有部分的投资者对于私募投资的法律关系、特点不够了解,对投资有着不切实际的预期,但是他的风险意识又比较的弱,所以导致了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在选择投资产品的过程中有一些疏漏,最终受到了损失。” 结合《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中对投资者的建议,沈竹莺进一步展开说明。首先,投资者要认真地对待投资者适当性的审查,要如实全面地提供个人的相关情况,根据评出的结果来选择风险相对应的产品。“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要由销售机构来代为填写投资者适当性的问卷,或者为了购买一个风险较高的产品而提供不实的信息,或者重复做风险测评得到一个不真实、不合理的测评结果。” 其次,投资者要合理对待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做到一个合理的投资预期,来审慎地选择管理人和新产品。沈竹莺解释,私募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作为投资者,要承担因为行情变化或者是商业风险而引发的投资损失,这就要求投资者能够对于私募投资的本质,所投的底层资产的大概情况要心中有数。她提醒,不要片面的亲信于投资的本金或者是收益承诺,而是要看管理人往年的业绩、管理人的市场信誉和投资管理能力来做出抉择。 第三,广大投资者要更加注重合同的核心条款和关键条款,明确投资的组织形式、性质以及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因为所投的是一个非标准化的资产,可能在退出和清算环节有更多的不确定性。“选择投资这样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重关于退出和清算环节的约定,要看合同是否是明确了退出和清算的条件、清算的期限、清算的主体以及清算不能扣的相关法律后果,来确保投资者退出清算的流程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投资者的维权渠道是畅通的。”沈竹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