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涉嫌犯罪,自首可以免责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听到的是“受贿罪”,其实,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的常态化,“受贿行贿一起查”,早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成为明确的方向。随后,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的历次全会中,反复强调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何先生,他与朋友合开一家公司,身为股东和监事,对于公司的经营却如透明人 。除此之外,合作伙伴不仅劝何先生行贿,还挪用公司资金他用,这一系列的行为惹怒何先生,如今他已经向公安机关自首,并申请调查公司资金情况。下一步何先生该如何操作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BRTV科教频道14:00首播节目《律师帮帮忙》中,张甜律师和董飞龙律师,将帮何先生分析其中的难点与重点,帮他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2018年,何先生受朋友赵某之邀,共同投资创办公司,并表示在公司成立之后,可以租赁一处宿舍楼,再将宿舍转租,如此一来盈利可观。2019年,二人在成立公司后,为了取得宿舍楼的承包权,赵某提出,要给董事长的儿子行贿200万元,并提出由何先生向赵某的个人账户转账100万元。
在考虑到公司的经营之后,何先生陆陆续续给赵某多次转款。然而在收到钱之后,赵某却渐渐的不再与何先生商议公司事务,这让何先生起了疑心。后经何先生调查发现,公司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公司是由何先生与赵某合伙出资创办,法定代表人却是赵某的女儿;其次,赵某曾挪用公司账面的款项,用于缴纳个人的房租。
何先生与赵某的公司,最后取得了宿舍楼的租赁权,并将宿舍租给了租客,一年的房租能收到300多万。但是在查到赵某的这些行为后,何先生依然果断选择报警。
起初,何先生以诈骗为由,之后又改成职务侵占,可这些都无法立案。最后,何先生以自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赵某挪用公司资金为由,成功立案。在公安机关调查公司资金情况之后,目前已经立案侦查的部分有127万元,其中认定为行贿的大约90万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何先生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做哪些准备呢?在等待刑事调查的基础上,他需要提起民事赔偿吗?这些被赵某挪用的款项还能够要求他返还吗?让我们带着诸多疑问,看看两位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张甜律师分析,即便何先生有自首情节,也无法改变行贿的事实,只能在量刑认定上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无罪的情节。如果经刑事调查后发现,何先生与赵某的确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那么行贿款会作为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不能返还。
对于何先生指出的赵某挪用公司款项的行为,如果在调查后赵某的确构成挪用资金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目前,对于赵某的认定,还要等刑侦机关的调查结果。
张甜律师表示,何先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的资金要返还给公司,而不是何先生本人。
张甜律师建议,在准备合伙开公司之初,作为经营者要慎重选择合伙人,对于签订的合同一定要谨慎认真。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调查来排除将会遇到的法律风险,比如可以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查询到相关人员是否有失信信息。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相关人员之前案件的情况,不要轻易触碰法律的红线,要有规则意识的 合法经营。
对于何先生自首的罪名,董飞龙律师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国家现行的量刑标准,数额较大一般为6万元,数额巨大为100万元。
行贿罪与受贿罪它属于对向犯,对向犯又称对合犯、对行犯,也称对立的犯罪,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比如重婚罪等。
在企业设立过程中,采用的是网上工商登记的方式,当时何先生并没有看到相关材料,出现实际登记的股东与之前协商的人不一致的情况,这才导致何先生现在的维权障碍,他目前想要维权,需要证明赵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他来经营公司,无疑加重了自己的证明责任。董飞龙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何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代表方提出,监视U盾已经丢失,何先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明确丢失之后,通过工商路径拿回监视U盾,了解公司经营的情况。
董飞龙律师表示,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中有规定,像何先生这种有主动检举揭发的行为,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