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家务劳动补偿、细化消除就业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来看律师解读

2022-01-02 10:58:21 作者:齐佩榕 来源:上海嘉定 选稿:常善喻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021年12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本次修订拟新增哪些内容?将对女性带来怎样的影响?律师有话说!

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璇(右)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斌(左)

1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的亮点内容有哪些?

肯定家务劳动补偿

部分女性在家中担任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颇多,但受“女人做家务天经地义”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的家庭贡献往往被忽视。

本次修订草案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肯定了女性家庭劳务的价值,为女性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细化消除就业歧视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可能因性别导致简历石沉大海,因生子计划面试失败。由于缺乏就业性别歧视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认定难、处罚难。

本次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以往对于性骚扰的识别和界定比较笼统,针对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本次修订草案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此外,针对消极对待性骚扰投诉的情况,草案进一步明确:“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非暴力化手段侵害女性

近年来,残害女性的身心健康出现了非暴力化手段,主要通过洗脑驯化、在精神上操控女性等,使女性自轻自贱自残甚至自杀。对此本次修订草案明确:“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

有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少分甚至不给妇女分配补偿款,有的村规民约设置了男女不对等的规定,常常引发矛盾纠纷。

本次修订草案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
如何确保“新法”有效落地?

本次修订草案细化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为保障法有效落地提供了法律基础。比如条款拟定各级妇女儿童机构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全国范围内开通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明确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救济途径以及罗列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情形,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修订的保障法有效落地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这需要各级政府、司法、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社区、村居、企业、校园通力配合,在全社会形成巨大合力,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产生震慑力、影响力和约束力,人人懂法、守法、用法,共同为妇女同志们编制出一张权益保护网。

3
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何社会意义?

本次修订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的重大调整。修改了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

修订的内容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如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肯定家务劳动补偿,列举性骚扰、就业歧视主要情形,禁止非暴力手段侵害女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明确受侵害妇女维权途径等,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更全面更细化的规定。这可以有效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也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更加精准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