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被结婚”现象一再上演
5月13日,玉林博白籍女子梁女士和男朋友去办理结婚登记时,才得知自己4年前已经“被结婚”。已有4个月身孕的她无奈奔波在民政局、派出所的路上,为自己维权。
“被结婚”大多源于当事人的身份证遗失或被盗,让别有用心的人或不法分子冒用而进行结婚登记。广西梁女士“被结婚”,就属于这种情况——2017年她曾被偷过钱包,包里就有身份证。尽管梁女士及时办理了身份证的挂失和补办,但还是为“被结婚”留下了隐患。据悉,冒用梁女士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女子,疑似来自一个骗婚团伙,她们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与受害人登记结婚,骗到巨额彩礼后就玩失踪。
值得追问的是,涉事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审验当事人的身份时,为何没有进行人证比对?丢失的身份证挂失后为何不是自动失效,还能被他人冒用来登记结婚?就此事而言,涉事民政局登记程序是否有瑕疵,需进一步查明。若确实存在过失,应当以最快的速度撤销错误的婚姻记录,以减少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据报道,涉事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动来电告知,他们已到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梁女士的身份信息是被冒用的。
不过,“现在他们正在看如何撤销这个无效婚姻”。其实,这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由于《民法典》废止了民政机关可撤销婚姻的条文,当事人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只能要求其纠正错误信息。如此来看,民政机关的确难以改变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法定的救济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当然,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同时,可起诉冒用者,对冒用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这无疑有利于维护“被结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权利,关键还须防范于未然,不能让“被结婚”一再上演。尤其对登记机关来说,一定要尽职尽责、严把关口,在人和证的甄别上,要求更严一些,工作再细一些。包括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在系统升级、权限设置、打击假冒身份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让“被结婚”现象不再发生。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