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详见我委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wjw.xizang.gov.cn);
2.“健康西藏官微”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zwsjkwbgs);
3.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4.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5.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委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时间: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1-6289606 0891—6289602(传真)
通信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25号,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17室
邮政编码:850000
电子邮箱:xzwsjswbgs@126.com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暂不接受其它方式的申请。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四)申请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办理期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申请表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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