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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嘉木失华冠,过度修剪要追责
上海宝山03-10 18:45:10

小区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更记录了四季流转、延伸了家的温馨。对树木的修剪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以改善“采光”为名对树木进行过度修剪甚至截干,不仅破坏小区生态平衡与景观风貌,更违反绿化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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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期,顾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连续接到居民投诉,反映小区内树木被过度修剪,多年形成的绿荫几乎荡然无存,严重影响居住环境。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涉事物业公司为满足部分低层住户改善采光的需求,组织对树木进行修剪。相关修剪事项虽已履行业主表决、方案公示等程序,并委托专业养护单位操作,但养护单位在具体施工中管理缺位,修剪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未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执行,而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截干”方式,仅保留少数主枝,导致树木树冠严重受损,生态功能与景观价值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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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养护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整改。该负责人也承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后续修剪作业合法合规。顾村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涉事养护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

过度修剪看似“省事”,实则是对绿化资源的破坏。物业服务企业及绿化养护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修剪行为科学、规范。

为从源头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顾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主动跨前一步,开办“修剪技术课堂”,发放《常见树木修剪指南》,组织物业、业委会及养护单位学习《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明确技术标准和操作红线,并开通24小时城管热线,力求实现“居民投诉-部门联动-快速处置”的闭环管理,将绿化资源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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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稿:李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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