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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拍“蛤蟆汤”视频拟被罚45万,当地市监局回应:属国家保护动物
大河报07-12 06:10:00

山东临沂一饭馆老板在短视频平台发菜品视频,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是“违法广告”罚款45万元,事件经媒体报道,近日引发关注。

饭馆负责人张女士表示,她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只是拍了一些饭馆的菜品,没有挂链接,没有推广,没有扩大宣传,就是个人账号记录生活,被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反广告法为由,处以45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7月10日下午,临沂市兰山区市监局一工作人员回应大河报《看见》记者称,该事件并未进行实质处罚。“当时他们把宣传的菜品视频都删了,还写了一份陈述申辩书,我们单位开会集体决定,鉴于她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社会危害,采纳了她的陈述申辩意见,最后没对她进行处罚。”

此案公益诉讼律师、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天增接受大河报《看见》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之前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如今虽然未处罚,但也不撤销,就像一把剑悬在头顶,于是当事人决定起诉兰山区市监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目前法院已立案。

个人账号发菜品视频,被罚45万元?

张女士介绍,3月22日下午,她接到兰山区市监局电话,称其违反广告法,让其前去接受调查。“当时我在娘家,就说一周内回去接受调查,并且马上删除了视频。3月24日,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就把《行政处罚告知书》塞在了我饭店门缝里。”

《告知书》上写明,饭店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依法重罚,所以拟对饭店罚款45万元。

张女士说,她的饭店名为“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规模不大,二楼3个包间,一楼大厅3个地桌,共计6个餐桌。

张女士所开饭店

亲戚王先生开了30年的饭店由于要拆迁,张女士请他来店里帮忙,当厨师。为吸引老客户,就把他饭店的名字“千家店私房菜”贴在了张女士饭店的窗户上。

她说,她发布的视频中没有出现自己饭店的名字,反而拍到了窗户上亲戚饭店的名字。

张女士所开饭店

在她被判定为“违法广告”的视频里,记者看到,有一条视频中标注有手写的“蛤蟆汤”的字样。

张女士说,市监局就是因为她拍摄了这个“蛤蟆汤”视频,说其违反广告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45万元的告知书。

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截图

她介绍,最开始执法人员与她联系时,曾提到有人因这段视频举报她的饭店非法售卖野生动物。

她解释说,自己经营的食材都是市场上公开购买,没有野生动物。“蛤蟆汤我们当地饭店各个饭店都有,是市场买的蛤蟆,哪个市场都有卖的,都是人工养殖的。”

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截图

在拿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此后3个多月,兰山区市监局并未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没有做出实际处罚。

兰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负责代理此案的,是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天增,张律师表示,当事人拨打了龚华律师团队公益普法热线,他了解到这个案子后决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公益代理。

张律师认为,此事在定性上有问题。“把它定性为广告是不正确的。因为发广告要体现出发布主体是谁,该短视频并没有出现原告‘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的招牌,视频中两次出现‘千家店私房菜’的牌子,所以该短视频信息与原告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没有任何关系。”

他介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经营者在个人抖音平台展示部分菜品的食材选用、制作过程及菜品外观等,旨在展示日常生活,且未提及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的名称,该短视频信息不属于广告。”

“处罚告知书作出的时间是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是在6月25日,也就是处罚告知书作出90天后起诉立案。”据张律师介绍,7月10日下午,对于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诉撤销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一案,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通过。

当地市监局回应:并未实际处罚

7月10日下午,大河报《看见》记者拨通了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的电话。

“她在短视频平台上发(视频),说她的店做蛤蟆相关的菜品。蛤蟆是蟾蜍,它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以国家保护动物做宣传,加工、销售相关菜品。”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中华蟾蜍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进行养殖,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

“后来她把那些广告宣传的菜品视频都删了,还写了一份陈述申辩书,我们单位上会集体研究决定,鉴于她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社会危害,采纳了她的陈述申辩意见,最后决定不予处罚。”工作人员表示,45万元的罚款并未实际履行。

“当时我们单位广告科和法制科应该给她电话通知了这个情况,我听同事说他们情绪不太好,说什么也不想听。后续需要的一些法律文书我们肯定会送达。不服的话,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她的权利。”

据红星新闻报道,张老板称,这道菜实际的原料是在市场购买的牛蛙,并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中的“癞蛤蟆”;牛蛙按当地风俗一般叫做“蛤蟆”。

该饭店所销售究竟是牛蛙还是蟾蜍(即蛤蟆),市监局是否应从市场来源链条等方向予以调查?

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太清楚。并建议记者有其他问题具体询问新闻科。

随后,大河报《看见》记者多次联系兰山区市监局新闻科,未获有效回应。

7月11日晚间,兰山区联合调查组通报,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选稿: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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