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携带没有3C标识的充电宝乘坐航班有何安全隐患?专家解读
“中国民航报”微信公号06-27 22:05:00

日前,民航局发布紧急通知,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携带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民航局为何要发布该通知?携带没有3C标识的充电宝乘坐航班有什么安全隐患?民航相关单位应该如何进一步满足旅客充电需求?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专家。

记者:您认为民航局为什么要在现在发布该通知?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家:我认为发布该通知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近期民航航班发生多起由旅客携带的充电宝等锂电池设备引发的不安全事件。1月28日,一架釜山航空的飞机由于旅客行李中的充电宝引发火灾事故,致使飞机行李架烧穿,飞机机体严重受损。3月20日,香港航空一架杭州飞往香港的飞机行李架中充电宝燃烧导致行李架起火,后航班备降至福州长乐机场。截至目前,2025年中国民航已发生15起旅客充电宝起火冒烟的事件。此类事件给航空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

二是充电宝中含有的锂电池具有固有的危险性。锂电池一旦受到外部因素干扰,如高温、挤压、碰撞等,极易引发内部短路,进而产生大量热量。当热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引发电池的热失控,导致电池起火、爆炸等危险情况,且该过程具有起火快、威力大、扑灭难等特点。

三是电池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近期,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移动电源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在抽查的149批次移动电源中发现65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率占比达43.6%。目前市场上充电宝等锂电池产品的生产厂家众多,一些假冒伪劣的充电宝内部电池的电解液质量差、隔膜性能不佳,容易出现漏液、短路等问题。此外,还有些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安全保护措施,缺乏有效的过充、过放、短路保护功能,使得这些锂电池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果这些质量不过关的锂电池产品被携带上飞机,将极大地增加航空运输安全风险。

通知的发布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要求,有质量缺陷的锂电池产品不可以进行航空运输,这体现了民航业对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态度。

记者:旅客携带没有3C标识及被召回的充电宝乘坐航班有什么安全隐患?

专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所有锂离子充电宝产品均需要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否则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3C认证标识和被召回的充电宝产品因未经过相关质量检测认证,在电池稳定性、电路保护等关键性能上无法达到安全标准,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极易因电池内部缺陷、旅客不当使用或飞行环境变化(如气压波动、颠簸等)引发异常发热、冒烟甚至起火等安全事故。由于飞机客舱空间密闭、人员密集且灭火设备有限,一旦发生电池燃烧,不仅会迅速消耗舱内氧气,还可能释放有毒气体和粉尘。在空中环境下,旅客更容易恐慌。相较地面环境,空中应急处置的复杂性和危险性显著增加。因此,提醒广大旅客,务必选择正规3C认证、安全质量可靠的产品出行,共同维护航空运输安全。

记者:如果旅客携带了通知中提到的充电宝乘坐航班,民航相关单位应该如何处置?

专家:通知实施后,民航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在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等醒目位置增加提示,告知旅客携带不合格充电宝的风险及管控政策,积极引导旅客主动不携带此类充电宝乘机。

对于旅客携带通知中提到的充电宝过安检的情况,安检人员应告知旅客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各航司、机场要合理设置旅客对充电宝的自弃、暂存区域,明确暂存手续和流程,为旅客自弃、暂存提供便利,提升旅客对政策的理解度和配合度。

记者:通知发布后,民航相关单位需要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满足旅客充电需求?

专家:以满足旅客充电需求、提升出行体验为导向,2024年3月,民航局发布了《航站楼旅客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设施建设指南》,提出航站楼充电设施配置建议、布局设计要点和优化提升措施,为机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指导依据,各大型机场现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充电资源。在此基础上,各机场需要进一步抓紧做好航站楼内旅客充电设施的加装、维护,提高充电设备设施的覆盖率、可用性和可得性,更好满足旅客进、出港时的充电需求。同时,部分航空公司的飞机配备有USB充电接口或电源插座,旅客可在飞行过程中为电子设备充电。后续,民航相关单位应根据旅客的反馈需求,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能力。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