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男子玩滑翔伞被云吸至8000米高空,什么是云吸?有多危险?
央视新闻客户端05-28 07:42:13

近日,一名滑翔伞爱好者在祁连山飞行时,被云吸至海拔8598米后生还一事,引起众多关注。事发时,该滑翔伞爱好者未携带氧气面罩,脸部直接裸露,全身覆满冰碴,但仍坚持有意识地控伞,最后安全着陆,在着陆后他称感受到缺氧,手部裸露在外,一直在外面冻着。

总台央视记者从甘肃省航空运动协会及张掖市体育局、嘉峪关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此次飞行活动位于嘉峪关市境内,活动开展前未向有关部门报备。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此次事件展开调查。

专家解读:

什么是滑翔伞的“云吸”现象?

网友们都说滑翔伞是遭遇了“云吸”现象,什么是“云吸”现象?到底有多危险?

航空专家王亚男:所谓滑翔伞的“云吸”现象,指的是滑翔伞的操纵者利用云层附近的上升气流,急速增加高度的一种做法。这种操作是有一定的危险性的,因为上升气流具有很大的能量,同时高度的上升具有不可控性,很有可能把滑翔伞带到极高的高度上,面临着缺氧、低温、雷电等风险,很可能造成重大的伤害事件。

与民航客机飞行航路区域重合

危险几何?

在该滑翔伞爱好者奇迹生还引起惊叹的同时,其中的危险性也引发热议。该滑翔伞爱好者所在的高度超过了8000米,而8000米以上的空域是民航客机的主要飞行航路区域,在这一区域出现滑翔伞是否会干扰飞行?如果与民航客机冲撞,后果几何?

航空专家王亚男:当上升的高度达到8000米以上的时候,就已经接近商业航空的运行高度,如果当地该空域有民航的航线经过,那么这种突然上升的高度导致滑翔伞出现在民用航线空域,会造成民航运行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国内,对滑翔伞的飞行是有着严格的空域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但是如果利用云吸现象来增加高度的话,就使得滑翔伞的运动在高度上具有更大的不可预见性,这种行为是不被提倡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客机的速度是很快的,如果是单人或很小的障碍物,一般很难躲过,也很难看到,飞机雷达也扫不到。在8000多米的高空很容易出现碰撞,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客机都会造成严重影响。《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开展飞行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空域,获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违反该办法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我国各类空域

对飞行活动的要求有所不同

我国对所有飞行活动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制度,我国空域通常划分为几类,各类空域对飞行活动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中在A类空域,也就是高度6000米以上,这是高度最高的管制空域,通常用于长途航班,所有飞行活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在B、C、D或E类空域,飞行活动也需接受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在G、W类非管制空域,飞行活动相对自由,但是仍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飞行安全。

飞行活动要申报

经空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像是滑翔伞这些运动,需要严格执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等法规,严禁在机场净空区、人口密集区等敏感空域开展飞行活动。飞行人员须全程佩戴头盔,并配备合格的备份伞具。飞行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申报计划,经空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个人探险行为

如何平衡安全与法律界限?

在生活中,很多探险爱好者喜欢去挑战自我、征服自然,但是在探险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安全与法律界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个人探险行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在确保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下进行开展。至于个人探险活动所导致的人身损害等情况,需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营利性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路线规划、风险评估、装备检查、应急措施等。如果因组织者疏忽导致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非营利性活动责任虽然有限,但是并不会绝对地免责,组织者虽无营利性质,但仍需履行基础的安全提示义务。如果因错误指挥或没有及时救助导致损害,就需要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选稿:费一妍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