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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院前呼吸心跳停止如何急救
东方网05-27 06:02:52

院前呼吸心跳停止是指患者在到达医院之前(如家中、公共场所、户外等场景),突然出现呼吸和心跳骤停的紧急状态,此时患者会出现丧失意识、脉搏消失、呼吸停止,若不及时施救,会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导致院前呼吸心跳停止的病因非常多,一般情况可分为心源性和非心源性两大类。

心源性,也就是心脏原因导致的呼吸心跳停止,最常见的病因有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心肌缺血坏死,引发心律失常(如室颤、室速)或心脏停搏;恶性心律失常,如室性颤动、室性心动过速、严重心动过缓或心脏传导阻滞,可突然导致心脏泵血功能丧失;心肌病或结构性心脏病,如肥厚型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等,可能引发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而导致心脏骤停。

非心源性,也就是非心脏原因导致的呼吸心跳停止,常见的病因有呼吸系统疾病,如严重哮喘发作、喉头水肿、气道异物梗阻(如窒息)、肺栓塞等,导致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最终诱发心脏停搏;创伤与意外,如严重车祸、溺水、触电、雷击、中暑、冻伤、大出血等,直接损伤心脏或导致循环衰竭;电解质紊乱与酸碱失衡,如严重低钾血症、高钾血症、低钙血症或酸中毒,可干扰心肌电活动,引发心律失常;中毒或代谢异常,如药物过量(如安眠药、毒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等;以及其他疾病,如张力性气胸、心包填塞、过敏性休克(如严重过敏反应)等。

一旦在医院外发生呼吸心跳停止,急救的关键是尽早启动心肺复苏(CPR),并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同时尽快呼叫急救人员。尽早启动心肺复苏对提高患者生存率、减少大脑神经系统损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心脏骤停后,大脑和其他重要器官会迅速缺血缺氧。每延误 1 分钟进行心肺复苏,患者生存率可能下降 7%~10%,若超过 10 分钟,生存率极低。院前心肺复苏能在第一时间模拟恢复循环和呼吸,为后续专业救治争取关键时间。研究表明,若在心脏骤停现场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患者生存率可比未接受者提高 2~3 倍。同时,心脏骤停后,大脑作为对缺氧最为敏感的器官,若缺氧超过 4~6 分钟,可能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脑损伤;及时有效的心肺复苏可维持脑部基本血供,降低神经功能缺损的风险。

院前徒手心肺复苏(CPR)具体步骤包括判断意识与呼吸、立即呼叫急救系统、给予标准的心肺复苏(CPR)直至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及专业急救人员到达现场。2023年,美国心脏学会(AHA)和国际复苏联盟(ILCOR)发布的最新心肺复苏相关内容。内容指出患者生存链调整由原来的“四早生存链”改为“五环生存链”。“五环生存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快速除颤

一旦发现心脏骤停,如有指征应尽快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或除颤仪进行除颤。早期除颤对于恢复正常心跳、提高患者生存率至关重要,因为心脏骤停后,心脏的节律异常如心室颤动等,通过早期除颤能有效纠正,使心脏恢复正常的泵血功能。

二、尽早识别与激活EMSS

及时识别心脏骤停的迹象,如患者突然倒地、失去意识、呼吸停止或仅有濒死叹息样呼吸等,应立即呼叫急救医疗服务系统(EMSS),启动专业的急救团队,确保快速获得更高级的医疗救治。

三、尽早实施CPR

在等待急救人员到来的过程中,应尽早开始心肺复苏。强调胸外心脏按压的重要性,对于未经培训的一般目击者,鼓励在急救人员指导下仅做胸外按压的CPR。

四、有效的高级生命支持(ALS)

由专业的医疗人员在医院或急救转运过程中实施,包括建立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使用血管活性药物、抗心律失常药物等,以及进行进一步的心脏监测和评估,以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为后续的治疗创造条件。

五、综合的心脏骤停后处理

对心脏骤停后恢复自主循环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治疗,包括对心脏、脑等重要器官功能的监测和支持,预防并发症,如实施目标温度管理、控制血糖、进行神经功能评估等,此外还包括对患者的康复治疗和心理支持等,以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和远期预后。

由此可见,“五环生存链”中“早期除颤”被提升为第一位,并强调了心肺复苏和心血管急救的早期实施和综合救治。AED一直被公认为是制止心脏猝死的最有效方法,AED可以与心肺复苏术配合使用,提高心脏骤停患者的生存率。2025年3月14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2025年上海市医疗应急工作要点》,“完善紧急医学救援体系”被纳入首要工作,其中特别指出:2025年上海将积极推进AED规划配置工作,全力做好“在居民小区和重点公共场所增配7500台AED”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至2025年底,实现上海市AED配置水平超过50台/10万人。同时,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等机构每年也都会开展对市民大众的急救培训,急救培训专门包含了AED的使用,对提升心肺复苏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为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此条规定免除救助人对受助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但同时,此条的紧急救助免责规则还要求另一要件,即救助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重大过失。院前急救是医疗急救体系的重要前置防线,对守护生命、提升社会公共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普及院前急救知识能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形成“人人会急救、人人敢施救”的社会氛围,构建更完善的生命保障体系。

作者:吴颖 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急诊医学科

作者:吴颖
选稿: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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