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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夕闹掰男方追讨37万元,法院为何判返还3万元?
澎湃新闻03-13 08:42:48

澎湃新闻记者 蒋立冬 AI创意

男女相恋并同居三年,婚礼前一天双方吵架,婚宴临时取消。男方遂起诉女方,追讨彩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酒店定金等共37万元。

3月1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及被告为原告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价值及折旧情况,结合当地习俗,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相恋同居三年,婚礼前夕吵架闹掰

许克与顾佳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为此男方许克操办了预订酒店等相关事宜。然而在婚礼举行前日,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同日,许克自行联系酒店取消婚宴。此后,许克及其母亲夏英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要求女方顾佳返还见面礼、彩礼等相关款项,并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

原告许克和其母亲诉称:原告此前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财物均系以许克和被告结婚为目的。现两人结婚未成,故原告许克及其母亲夏英主张: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5万元,首饰、手机款30925.40元,三年见面礼、压岁钱等15000元,三年期间被告收取原告许克的款项96733.47元;2.判令被告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25988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许克代付的房屋租金57100元,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返还许克代付的房屋租金。上述金额合计375746.87元。另外,原告许克及其母亲夏英表示,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金额在其两人之间不进行区分。

被告顾佳辩称:上述款项,被告均不同意返还。彩礼15万元已用于支付为结婚置办的嫁妆及酒席,无可以分割的款项。首饰、手机等物品系圣诞节、春节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予。见面礼、压岁钱等原告无证据,即便有也只是感情往来,许克也曾收取被告家的见面礼和压岁钱。转账实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赔偿酒店定金无依据,婚礼系许克单方取消。婚纱照已拍摄完毕并存放许克家中,属于已消费内容,无返还依据。房屋租金不同意返还,被告与许克共同居住生活长达3年以上,被告也曾支付房租。此外,被告出资10万多元用于许克名下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等,要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

彩礼是多少?是否应返还?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原告许克及其母亲夏英主张返还的款项是否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许克和被告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许克的母亲夏英于2023年11月1日向被告转款15万元。结合该笔15万元的给付时间及金额,法院认定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而给付的彩礼。

许克购买首饰、手机等消费行为均发生于特定的节假日,实属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许克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许克主张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压岁钱及转款,而许克于庭审中自认曾收取被告方给付的见面礼及被告转账10万多元。结合许克转款时各种亲昵备注,其所转款项系为表达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故对于其要求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压岁钱及转账之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

许克主张返还其支付的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婚纱照已拍摄且成片存于许克处。而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婚礼取消的过错在于被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之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许克主张返还其支付的租房费用,现有在案证据显示许克与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被告亦曾支付两人在外的租房费用,故对于许克主张返还租房款之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当然,因许克与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且许克多年来向被告频繁转款,故对于被告主张返还一半租金及10万多元转款之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许克确认被告出资为其名下房屋添置的家具且现仍放置于其处,本着物尽其用、方便诉讼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上述物品均归许克所有,由许克支付被告相应财产折价款且在彩礼金额中予以抵扣。

综上,结合许克与被告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及被告为许克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价值及折旧情况,结合当地习俗,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法院: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订婚礼物、共同筹备婚礼的费用等财物争议。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频发,折射出婚恋观念与财产权益的复杂博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法官提醒:

其一,明确法律底线。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交易化”倾向,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婚姻自由不得被物质利益绑架,借婚姻敛财的行为将受法律否定性评价。

其二,动态权衡事实。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例如,已共同生活多年或生育子女的,因彩礼已部分转化为家庭共同利益,返还比例可显著降低。

其三,强化证据意识。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日常消费等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银行转账等可溯方式明确彩礼性质,防止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避免彩礼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保留独立账户存取记录。若彩礼已部分消耗,需提供租房合同、婚礼支出票据等证明。

其四,区分诉讼主体。父母能否参与彩礼诉讼,关键看纠纷类型及是否实际经手彩礼。若因退婚、悔婚等原因产生彩礼纠纷,实际支付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收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也可被列为共同被告。若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彩礼问题,如符合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法定情形,诉讼主体原则上为夫妻双方,父母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除非有证据证明彩礼涉及父母个人财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选稿:曾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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