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守护·智汇谭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解读①
法治时代,女性靠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守护幸福的家?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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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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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智汇谭法”将开启特别系列专题,进一步解析本次司法解释会为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规则带来哪些全新的发展和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解读①
一
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生活方式及财产形式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婚姻家庭矛盾也随之呈现出新的特点,导致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大约达到200万件,约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尤为突出,年均约150万件,占比近80%的家事案件。在这些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不仅涉案标的额不断增大,财产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使得婚姻家庭问题与财产领域问题相互交织,甚至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问题产生交叉,导致疑难复杂案件数量增多,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变得尤为迫切。
为此,2024年4月,关于婚姻家庭案件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共收集到近1万份意见与建议,并得到了充分吸纳,最终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二
制定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解释二》的制定和颁行坚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遵循法律规定本意,确定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比如对争议极大的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问题,基于具体案件事实在认定为赠与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离婚时,进一步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财产具体情况”,将出资来源作为财产具体情况予以考虑,以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
《解释二》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等,引导社会尊重婚姻,强调夫妻之间应遵守忠实义务。
3.问题导向原则
紧贴审判工作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裁判依据。《解释二》主要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财产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等家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同时,注重与原有司法解释规定在逻辑上协调一致。
4.“内外有别”原则
家庭虽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与外界始终处于互动之中。《解释二》注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等其他各编以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体系协调,既注重在外部关系上维护以公示公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规则,也强调在婚姻家庭内部保护配偶另一方合法权益,比如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等。
三
指导思想
1.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
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在立法领域,《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解释二》贯彻落实《宪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不允许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同时肯定家庭成员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解释二》的规定平衡了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4.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例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选稿:常善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