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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足球教练遭欠薪,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法治日报01-12 09:52:00

近年来,部分球员、教练因所在球队破产或解散遭遇欠薪,还有些球员、教练因外籍身份面临讨薪难。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江苏首例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案,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球员、教练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院查明,2017年8月8日,西班牙籍教练加西亚与泰州远大公司签订《主教练职业工作合同》,双方约定由远大公司雇佣加西亚为队主教练,加西亚可以自行任命三名助理教练,远大公司据此再与助理教练签订合同。生活条件方面,远大公司需事先向加西亚提供多个公寓供其选择入住。同时约定,如俱乐部有偿使用加西亚肖像权进行其他商业广告开发,加西亚有权从收益中获得50%分成。双方还约定由设在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双方发生纠纷时最终上诉机构。

之后,双方因球队战绩、球员引进、球队运营等诸多问题发生矛盾,远大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的薪资待遇,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加西亚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报酬、违约赔偿金及相应利息,该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了加西亚的请求。远大公司不服,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裁决予以维持。

裁决作出后,远大公司未履行,加西亚向泰州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仲裁裁决是否承认和执行,关键在于对涉案合同的认定。本案中,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和奖金标准、福利待遇以及应遵守的纪律等条款,但同时也赋予了加西亚较大的自主权,案涉合同有别于单一的、从属性较强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人身从属性与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就加西亚提供劳务、单位支付报酬部分的约定,认定其为带有劳务合同的性质为宜。

鉴于本合同存在共同合作收益共享的约定,因此认定案涉合同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包含有提供劳务、支付报酬、合作收益等多种合同关系的综合性商事合同关系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案涉合同应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属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时保留声明中的商事法律关系,且案涉争议也并非基于俱乐部与教练员之间因纪律处分、处罚等内部管理行为产生,在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应适用《纽约公约》。据此,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

涉外仲裁执行力取决于是否属于商事法律关系范畴

本案承办法官朱希懋介绍,一般而言,选择国外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仲裁裁决后,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仲裁裁决内容履行义务。而当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国外仲裁裁决时,则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

国外仲裁裁决能否强制执行,前提是该裁决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商事保留声明,只有“商事仲裁”才可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需要确认案涉合同和双方的关系性质能否归于商事法律关系范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教练职业工作合同》有别于单一的、强从属性的劳动合同。从合同约定来看,该合同赋予了加西亚较大的自主权,对加西亚的肖像权商业使用作出共同合作、共享收益的约定。

“涉案合同包含了提供劳务、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合作收益等多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应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综合性商事合同关系,双方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契约关系。”朱希懋说。

国际体育仲裁院系专门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而设立。鉴于体育纠纷、体育仲裁的特殊性,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的争议既有涉及体育管理和纪律处罚的,也有与体育相关的金钱或利益的纠纷。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加西亚与远大公司订立的工作合同中约定将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最终上诉机构。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内容显示,案涉仲裁裁决在瑞士作出。中国与瑞士均系《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缔约国仲裁裁决的申请。远大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确定的义务,因此加西亚法院向泰州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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