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400元买到个人信息转手卖8000元,男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澎湃新闻2024-12-17 21:27:00

应一位网友的要求,蒋某从上家处以400元买到了与该网友前女友合影的男子的个人信息,后以8000元转手卖给该网友。

12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山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蒋某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介绍,2023年8月,蒋某在网上偶然结识了可以查询个人信息的上家(另案处理),起初他并不相信,于是便将小区里某辆车的车牌号发给了上家,让对方查询车主的手机号码,在支付费用后,仅过了10分钟,上家就将信息发给了蒋某。

于是蒋某拨打此号码联系车主,一番验证后,确认是真实的信息,蒋某不禁欣喜。在那之后,只要有私家车主占了车位,影响到自己进出,蒋某便通过上家查询对方的手机号,然后再沟通挪车,前前后后查询了六七次车主信息。

“我是不是可以查询别人的信息,然后再转手卖出……”在掌握了这条“便捷”的渠道后,蒋某暗自思忖。

男子吴某(另案处理)和女朋友分手后,看到了对方在朋友圈中晒出和陌生男子的合影,情绪激动之下,便在社交平台上留言,询问是否有人认识该陌生男子。蒋某恰好看到了这条信息,于是便私聊吴某,表示自己有能力帮他查到想要的信息。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只要花钱都能买到。”蒋某说。吴某便将手中掌握的信息提供给蒋某。只用了一个小时,蒋某便花费400元从上家那里购买到了相关信息,转手以8000元的价格将信息卖给了吴某。

吴某本是抱着尝试的心态,却没想到查询到的信息如此具体和准确,震惊之余,吴某也意识到此类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遂前往派出所举报。警方经侦查后,于2024年1月将蒋某抓获归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对其上家的案件仍在依法侦办中。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