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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换购住房可退还个人所得税,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澎湃新闻2024-10-05 18:10:00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9月30日至10月17日,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克拉玛依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本市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本市范围内的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降低商品住房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落实人才购房补贴。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在2020年1月1日以来首次在本市就业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按本科(具有学历学位双证)及以上毕业生1万元、大专毕业生0.8万元、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由8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符合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政策及多子女家庭的缴存人,在克拉玛依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按照规定计算的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但不超过最高可贷款额度。

允许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支付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可提取不超过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

《克拉玛依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草案)原文如下:

一、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满足居民购房需求

(一)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本市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本市范围内的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四)降低商品住房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五)落实人才购房补贴。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在2020年1月1日以来首次在我市就业并在我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按本科(具有学历学位双证)及以上毕业生1万元、大专毕业生0.8万元、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由8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符合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政策及多子女家庭的缴存人,在克拉玛依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按照规定计算的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但不超过最高可贷款额度。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允许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支付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可提取不超过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在已开展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基础上,新增开展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克拉玛依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缴存人,每户每年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额度由2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二、合理安排用地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优化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加大低开发强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剩余价款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年内缴清。

(八)加快存量用地开发。对于投资额未达到25%的项目,可进行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允许在符合规划、产业、环保等条件下,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将用地性质调整为住宅用地或养老、医疗、体育、文旅、教育等产业用地。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住宅房地产项目,允许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及优化住房套型结构的,按照法律、条例及规范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大力促进商品房消费,提升房地产市场活力

(九)推进住房“以旧换新”。结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支持居民“卖旧买新”。鼓励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人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

(十)支持优先去化存量商品房。支持企事业单位、新兴产业单位、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中专院校等,通过集中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需求;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企业经批准需要调整、增加办公服务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原则上优先置换、购买、租赁库存非住宅商品房。

(十一)允许依法依规改建商品房。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收购、内部装修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依程序转为公寓出租或出售。鼓励社会主体租赁或购买相对集中的商品房,依法依规改造后用于租赁、民宿等运营。在满足使用安全的条件下,对购买商业、办公类房屋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的,参照居民用气、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四、优化政策执行标准,提升房地产市场信心

(十二)优化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由各区结合辖区产业发展需求和房地产发展形势,保障性住房供应和分配等情况,实施“一地块一标准”,在土地出让前,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十三)合理确定和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各辖区结合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交通条件等实际,综合确定房地产项目商业、停车位配比。加强区域统筹,充分利用周边已有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服务半径合理配置社区用房、幼儿园、蔬菜直销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建设。

(十四)积极推进商品房现房销售改革。加快实现商品房销售模式从预售向现售转变,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实行“一地块一政策”现房销售试点项目,经市、区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作为特殊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2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可容缺办理规划、施工等手续。

(十五)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发展服务机制。建立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机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实现房地产项目自立项至竣工验收的一网通办,全流程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

(十六)全面落实“交房即交证”和“带押过户”。对已完成房产交易备案且通过相关部门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新建商品住房实施“交房即交证”。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克政办发〔2024〕2号)废止,期间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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