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购机引质量争议?消保委护航助维权
江阴消保委2024-09-03 14:21:07

案情简介

近日,江阴市消保委澄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求助,称其7月17日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某品牌笔记本电脑,次日到实体店商家自提并激活,但7月27日开始出现黑屏、无法开机等问题。8月5日消费者将产品送至该品牌售后点检测,检测时未发现上述问题,但消费者回家使用后又出现故障,此时商家称产品已过“7天包退,15天包换”期限,消费者不予认可,希望消保委介入,帮助其更换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求助后,澄南分会工作人员立即陪同消费者前往商家协商解决。经该品牌检测中心长达20小时的专业检测后,发现该产品的确存在硬件质量问题。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事宜。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很难确认是不是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经营者往往利用强势地位,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等为由推诿自身的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首先应及时检查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留存相关证据,如发现问题,务必在第一时间申请售后服务,以免错过“7天包退,15天包换”的期限,承担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在购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时,六个月之内发现的瑕疵,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的责任。必要时,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