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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
上观新闻2024-08-23 21:10:00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66条,涵盖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续做好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引导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服务,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在贷款集中度上,《征求意见稿》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在贷款用途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在贷款利率上,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设置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等标准化形式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在放贷资金来源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征求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设置负面清单。根据《征求意见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过渡期不超过一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协同。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一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一千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

作者: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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