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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彩礼纠纷多发!法官律师来解答→
古藤马桥2024-08-21 08:04:01

彩礼是中国传统的一种婚礼习俗,在古代,女性的地位比较低,女方嫁入男方家就成为男方家的人,冠夫姓,入男方族谱,且出嫁的女儿不负责女方父母的养老。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给女方父母一笔钱作为补偿,这笔钱就是所谓的“彩礼”。随着时代的变迁,“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当前社会上的一大热点。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呈上升趋势,其中,关于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等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
本期《法律学堂》我们邀请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田震法官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的易鸣律师 ,为我们详细解析彩礼的历史、现状及其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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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现金还有金饰,这些都属于彩礼吗?
田震法官表示,我们一般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结婚及共同生 活。所发生的时间段来看,彩礼支付发生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前,包括订婚及结婚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各地习俗不同,彩礼的范围及数额也有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彩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高(地区不同处理意见不一,一般认为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物品。
不属于彩礼范围的有: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特定数额具有一定感情意义的转账(例如888、666、1314等)。
易鸣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中对彩礼的范围以及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田震法官 分析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沿袭了上述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仍较为笼统,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仍有适法不统一的问题,例如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出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也就是 “办了婚礼没有领证的” 的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确定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易鸣律师 通过一个案例,详细分析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0年9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男方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8.8万元。女方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男方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女方返还彩礼18.8万元。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男方家庭经济情况,男方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女方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易鸣律师说,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时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性变大,年轻人整体文化程度不断提升,许多年轻人不再一味遵从所谓的传统习俗,更多的是希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去追求爱情、步入婚姻。彩礼问题涉及传统与现代、法律与习俗的多重交织,对于社会和法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田震法官和易鸣律师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彩礼相关的法律问题。

信息来源:古藤马桥、今日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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