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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紧急情况,你该这样避险→
上海长宁2024-07-30 15:23:24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当生命和健康遭受威胁,人们是否有权利首先选择保护自己?对此,长宁律师针对“紧急避险”这一法律赋予公民的自我保护原则展开讨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付亚辉律师指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紧迫危险时,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且其手段必须在必要限度内。

那么,何为“必要限度”?律师援引一个案例进行详细阐释。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系某一处房屋的承租人,被告顾某系该房屋的权利人。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房屋突然着火,王某被浓烟呛醒,从楼道逃生未果。随后,王某摸到阳台,因情况紧急,就从三楼跳到一楼平房房顶逃生。

没想到,落差3米左右的高度,导致王某腿部及腰部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过认定,导致该火灾的原因是屋内一处多股铜导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原告认为,被告顾某作为房屋权利人,应尽到管理义务。被告因对房屋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不成,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顾某所有的房屋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顾某应承担管理不善之责。

然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是否采取措施不当。

回顾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告如若是从三楼跳楼逃生,可能并非最优解。当时事发凌晨,原告从熟睡中惊醒,意识并不清醒,周围烟雾笼罩,能见度低,影响其判断。与此同时,与其他房客相比,原告孤身一人且最晚发现火情,危险程度进一步上升。对此,法院认为,对原告的逃生路径的选择,不能过分苛责,原告的避险措施应属适当,顾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紧急避险”行为往往发生在紧急情况下,避险人没有充足的时间去权衡和判断。那么,判断“紧急避险”措施是否适当,就不应当完全按照普通情形下的理性人标准,而是要包含情境体谅。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居民该如何判断紧急避险措施是否适当,具体又是从哪些方面考量呢?

律师提醒

人们首先要从“危险的性质与紧迫性”进行判断,是否对人们的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同时,“避险意图的正当性”“避险行为的必要性”都是判断其行为的重要依据。

不仅如此,对于避险行为的限度也有要求。“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最后,还要进行“避险行为的后果评估”,判断后果是否可以被接受,是否会对其他人或物的安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由于生命健康权是最高层次的权益,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方式来保护其他权益。

律师提醒广大居民,“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权利,但其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度。在面临危险时,人们应当冷静判断、合理选择避险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迅速行动并寻求专业帮助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选稿:李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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