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数字内容创作法律小锦囊之“二创”作品注意事项 | 法声昂“杨”第二季①
上海杨浦2024-07-13 09:55:43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杨浦区法宣办紧盯数字内容创作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为新手内容创作者提出行之有效的法治建议,助力本区形成互联网内容创作者创作活跃、发展有序的良好生态。为新手内容创作者提出行之有效的法治建议。以“法声昂‘杨’”专题普法栏目为载体,展现各政法单位推动普法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引导经营主体更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生动故事。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倪贤锋,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二创”作品及其延伸的法律问题。


图片


,时长16:47


1. 主持人:7月10日刚刚发布的“优享计划10条”可以说是全国首创,以人才为核心,聚焦数字内容创作。能跟我们介绍下视频创作领域中什么是“二创”视频?为什么会出现所谓的“长短视频之争”?

法官:我们日常所称的短视频根据创作源可分为原创类短视频与以现存视频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二次创作视频主要的素材往往来源于长视频,其创作广泛涵盖影视剧、综艺、动漫、游戏、受著作权保护的视频作品等,尤其是当下热播的影视作品。


2021年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等涵盖行业协会、视频平台、影视公司在内的73家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主要是因为“二创”视频的出现必然抢占其市场份额,于是相关影视作品出于维权诉诸法律,由此引发了“长短视频之争”。



2. 主持人:“二创”视频表现形式多样,大致能分成哪几类呢?

法官:根据短视频使用影视作品的目的及方式的不同,可以对“二创”视频进行如下分类:


1.切片型短视频,其特点是直接剪切其他视频画面,并无任何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的目的,例如将某部影视作品中带有某明星的画面剪切形成cut版视频。


2.介绍型短视频,其特点是剪切作品画面的目的是对影视作品剧情、情节等内容进行介绍、归纳,并不做任何改编或评论,或只在介绍之余进行简短评论,如“几分钟看完一部影视剧”系列等。


3.评论型短视频,其特点是利用其他作品、制品的部分要素,添加评论者的个性化内容,主要对拍摄手法、剧情、人物、艺术风格等进行分析、评价,如影评、赛事评论等。


4.娱乐型短视频,其特点是剪切作品画面不是为了对影视作品本身的内容进行介绍或评价,而是为了恶搞或者说明问题等目的,融入自己的创意形成新的视频,例如胡戈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3. 主持人:我们法院系统是否也收到许多关于“二创”视频侵权类的案件?

法官:是的。越来越多的视频编辑合成软件走向大众,为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提供了技术基础,在一定程度推动了“二创”视频井喷式发展。很多“二创”用户版权意识不足,就觉得好玩或者看到别人也制作“二创”视频就抱着不会被起诉的侥幸心理把制作的短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造成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事件频发。


实践中涉“二创”视频侵权类案件主要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4.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B站、抖音等互联大厂聚集在杨浦,也有着一大批优质的内容创作者。假如我是一个视频创作者,我是不是只要在视频中标注“二次创作”或“二次加工”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法官:这样理解是不对的。


这里有一条侵权认定的公式:接触+相似-合法来源(合理使用)。接触是要满足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就可以了,一般来讲,原告将作品公开发表过,被告都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相似指的是实质性相似,涉及到作品比对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完全一样才构成侵权,而是独创性表达部分实质性相似就可以了。合法来源指的是从权利人处获得过授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的一个例外,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二次创作视频通常涉及到对在先作品的利用,如果创作者使用的是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那已经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了,除非有合法来源或者构成合理使用,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5. 主持人:能帮我们介绍下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吗?

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封闭式列举的方式提出了符合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无需版权人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与视频制作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主要是适当引用。适当引用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 主持人:我们能否这样理解,“二创”视频是不是只要不盈利,就不会侵权?

法官:非商业使用与不侵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著作权法从未将“非商业使用”作为豁免侵权的情形。


另外,是否是商业使用也并不能简单的从是否有从这个视频中获得金钱利益来进行判断。我们都知道,在互联网时代流量本身也是一种利益。视频创作者通过上传“二创”视频获得流量,扩大自身影响力,形成粉丝效益,这些也是潜在的商业利益。



7. 那假如我是一个视频创作者,在制作视频等材料时,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呢?

法官:适当引用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认定问题,在实际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一看引用目的。看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还是展示原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比如切片短视频,很显然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了介绍、评论,而是对原作品片段的简单再现,不能构成适当引用。


二看引用方式。创作者不能完全或主要以原作品来代替自己的创作。


三看引用结果。引用结果上不能导致原作品权利人的市场份额被替代。比如有一些短视频把原作品的主要情节都讲完了,那对原作品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简单来说,引用的内容越少、对原作的替代性越小,视频的转换性价值越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高。



8. 主持人:那我们如何获得原作权利人的许可,从而减少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呢?

法官:很多时候,作为创作的个人,要想获得电影、电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难度是很大的。现在短视频平台已经逐渐开始与版权方合作,创作者可以使用平台获得授权的作品作为创作素材,这可以有效的减少侵权的可能性。另外如果是要使用图片、背景音乐相关的素材,也可以优先使用平台已经获得授权的素材,如果是平台没有获得授权的,可以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向版权方获得授权。


虽然“二创”视频也是一种推广版权作品、扩大知名度的方式,但在进行二次创作时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很多时候,如果创作者在使用素材时,想一下使用这个素材是否会侵犯他人权利,是否一定要使用,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侵权的发生。



选稿:刘佳韵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