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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官方明确!
今日闵行2024-07-09 17:11:32

在家庭纠纷中,尤其是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行为,最新《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闵行法院梅陇法庭的田颂法官和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的曹蕾律师做客本期《法律学堂》,对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在真实案例中的应用效果进行解读。

本期节目中,两位嘉宾就从法官和律师的专业角度分析解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条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解读:田颂法官说,在离婚诉讼中或判决后,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并不少见,甚至在抢夺过程中侵害另一方身体权、健康权等情况也屡见不鲜。《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这一规定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在实务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优先抚养问题,《司法解释(一)》规定了优先考虑因素,如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当行为或恶习,《司法解释(二)》对此作了补充。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如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也不能抢夺、藏匿子女,而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曹蕾律师说,由于之前法律上缺少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案子中也会考虑抚养权的执行操作难度,导致父母一方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孩子,尤其是年幼的孩子,会造成不可逆的身心损伤。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行为进行立法否定评价,并规定了救济措施。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同时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院应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权来解决。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扭转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后,法院一般在72小时内做出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对于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

通过曹蕾律师和田颂法官的解读,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司法解释》,不仅在法律上否定了这一行为,还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合理抗辩方法。这将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纠纷的合法解决。

选稿:倪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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