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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配合公司写了《辞职报告》,结果真被开除?法院:公司违法!赔3.6万元!
上观新闻2024-05-30 06:38:00

辞职报告

通常被视作劳动者

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以明确劳资双方

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

劳动者

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后离职

用人单位

往往对劳动合同解除没有责任

但是

用人单位依据辞职报告

解除劳动合同

一定合法吗?

近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

劳动者根据公司要求

为完成试用期考核指标

提交《辞职报告》

随后却真被开除

来看法院判决

↓↓↓

员工配合公司书写《辞职报告》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对陈某进行试用期考核,如陈某未完成试用期考核指标,就代表不符合公司正式录用的条件。同日,陈某与公司签订了《绩效考核责任书》,约定了具体考核指标。

2022年8月底,考核期临近届满,但陈某所对接的客户表示需要推迟几天转款,陈某万分着急,生怕因此达不成考核目标。此时,公司主动找到陈某,以“为陈某延长试用期到9月30日”为由,向陈某发送事前制作好的《延长试用期申请》和《辞职报告》模板,

在《延长试用期申请》中,陈某表示因几个项目即将落地,将加快项目签收及收款,申请延长试用期至2022年9月30日。《辞职报告》中提到:“经过我思考后,由于个人的原因做出了离职的决定(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

完成考核却突然被解聘

此后,陈某负责的项目款项到账,陈某达到了公司转正的考核条件。在公司工作群中,其他同事也对陈某表示了祝贺,陈某在微信群中也向领导和同事表达了感谢。随后,公司人力部门发来了转正申请书并告知格式要求,陈某按照要求向公司人力部门发送了转正申请书。之后的几天,陈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差办公,接手新的项目。

令陈某完全想不到的是,10月20日,公司突然向陈某发送了《解除通知》,其中提到:“我公司已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同意批准你的辞职申请……请你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相关证明。”

陈某无法接受这样的解聘理由,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合同解除是否合法争执不下

【公司认为】

陈某因为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该报告,并于10月20日批准其辞职。陈某系主动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属合法解除。

【陈某表示】

辞职报告是根据公司要求所写,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且自己在报告中也注明辞职申请仅在2022年9月30日前有效,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此外,陈某也表示,自己没有辞职的想法,在完成试用期考核任务后,仍然在继续工作、出差,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转正申请。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公司依据陈某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从辞职报告的形成来看,虽然陈某在2022年8月31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知,陈某同时提交延长试用期申请的行为已经与“辞职”形成矛盾。同时,无论是辞职报告亦或是延长试用期申请,均系按照公司要求提交,并非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且陈某在辞职报告中添加了日期“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系对离职的时间进行限定。结合该辞职报告的书写时间和内容,陈某是因试用期临近,但项目款需晚些到账,在此情况下同意按照公司模板书写辞职报告,其真意为若至9月30日,项目款仍然无法到账,陈某自愿离职。但根据审理查明,陈某负责的项目款项最终到达公司账户,在此情形下陈某所书辞职报告并不适用。

从陈某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在书写提交辞职报告后,陈某仍然积极工作,推动项目签约、加盟费的支付,并最终成功达成考核目标。在按照公司要求发送转正申请书后,仍继续出差工作。可以看出,陈某本身并无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意愿及行动。此外,对于为何陈某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又通知其提交转正申请书,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认为,某公司以陈某提交辞职报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该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

在认定劳动者系试用期自愿离职时应考虑什么?

实践中,当劳动者单方提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没有任何责任。因此,个别用人单位为了不付出代价地解除劳动关系,伪造了劳动者“自愿辞职”的表象。

在认定劳动者系试用期自愿离职时应考虑:一方面劳动者有离开工作单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主观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劳动者实施了停止工作、办理交接等具体行为,或并未实施提起转正申请、重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等矛盾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辞职报告的本意并非要离职,而是希望延长考核期完成考核目标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公司在明知陈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罔顾陈某本意,依据陈某提交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情不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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