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既是宿舍也是办公室,员工在其中猝死能否算工伤?
工人日报2024-05-24 09:14:06

阅读提示

劳动者从具有办公功能的宿舍出发前往厨房,在厨房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法院审理认为,考勤记录仅显示上班时间而无显示其下班时间,用人单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来自河北农村的李寇(化名)就职某公司,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被该公司派遣到某企业从事库房管理工作期间,李某猝死在单位宿舍厨房。该公司以李寇用餐后在厨房洗碗时猝死属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考勤记录仅显示李寇的上班时间而无下班时间,其在吃完饭后存在继续工作的可能。此外,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寇所住宿舍与办公室没有混同,其被同事发现平躺在公司厨房内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派遣期间在宿舍厨房猝死

李寇在职期间,公司与他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李寇在北京地区从事施工前台工作,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其能够胜任的前提下合理变更其工作岗位和任务,其劳动报酬为日工资200元。

2022年3月1日,李寇的工作岗位转为库房管理员,并依据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将他派遣到该企业工作。《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该企业需求为其招聘工作人员,该应聘人员被录用后与公司或该企业产生的法律纠纷由公司承担全部权责。

2022年6月8日19时40分许,李寇被同事发现晕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8月5日,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亡属于猝死。

公司拒绝为李寇申请工伤认定,李寇的亲属持公安机关鉴定结论书、李寇的劳务合同及李寇任职说明等材料向丰台区人社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是否属于工伤惹争议

对于李寇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成为争议焦点。

结合查明的事实,人社局认为,公司虽与李寇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约定的内容及实际用工情况可知,双方均系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同时,李寇提供的劳动亦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实际系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李寇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向一审法院诉称:“李寇事发当时在某企业负责库房管理工作,其死亡前行动轨迹为当日下午下班后回到宿舍做晚饭,用餐后在厨房洗碗时猝死。因李寇的死亡时间为下班后的非工作时间,死亡地点也是在厨房而非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也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或进行工作收尾,故不构成工伤。”

人社局辩称,公司与某企业系合作关系,李寇系公司派遣到某企业工作的职工,具体从事库房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某企业负责,单位提供宿舍居住,考勤使用钉钉打卡考勤,每天上班只做一次打卡即为当日出勤,宿舍位于库房所属院落门口,宿舍内有两张床,上下铺,两张办公桌。某企业提供厨房,李寇可自行做饭,解决吃饭问题。

此外,从现有证据分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不能还原李寇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且公司宿舍内设置为既是宿舍也是办公室,该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社局综合双方证据和查明事实,认为李寇从具有办公功能的宿舍出发,前往厨房,在厨房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

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李寇所住宿舍和办公室混同,且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公司职工的陈述均证明李寇只有上班打卡记录,无下班打卡记录。因考勤记录仅显示有李寇的上班时间而无显示其下班时间,李寇存在为解决生活所需吃饭,并于吃饭后会继续回到混同的宿舍内工作的可能。

李寇在单位提供的厨房内猝死,公司认为李寇的死亡非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并向人社局提供相关证据及接受调查。但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寇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阳禾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