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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怎么休”不该“企业说了算”
东方网·东方快评2024-05-21 10:41:56

“从2008年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至今都16年了,不能休满年假的人还是这么多。”前不久,北京一位律师表示,其经手的劳动仲裁案件中,90%的案子涉及未休年假的赔偿问题,让“带薪休假落实为何这么难”的话题登上热门榜。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要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等,对职工休假加以限制,损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5月20日《工人日报》)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影响甚至剥夺职工的这一合法权益。

然而,据上述报道介绍,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至今也实施16年,不能休满年假的人为何仍较普遍?

一方面,员工普遍太弱势,在就业竞争激烈之下,员工没有多大讨价还价余地,只能忍气吞声。毕竟“饭碗”比福利重要,少休年假乃至不休年假以保“饭碗”才是“明智”的。更何况,很多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基本薪酬很低,员工的工资水平取决于工作量,休假与工作量孰轻孰重,不言自明。与此同时,正因员工弱势,一些企业未提前征得劳动者同意,也未经过民主程序,自行制定、调整年休假规则,诸如事假、病假乃至上班迟到均优先扣除年休假等等。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监管进一步致使带薪年休假无法落实。有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曾表示,监管部门既要保障职工休假权,也要顾及企业利益,不宜大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尤其是不能无视个别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多数时候只能倡导、鼓励让职工带薪休年假,无法采取强制行动。企业在带薪年休假方面违规后受处罚力度小甚至无处罚,就会缺少对法律法规应有的敬畏,就会缺少对职工权益应有的尊重和保障。这恐怕是年假与职工隔着“一堵墙”的深层根源。

要让年假怎么休不再由企业说了算,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指导企业建立民主程序,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办法。企业不会明着不允许职工休年假,而是以土政策、土规定变相实现目的,比如团建占用年假天数、事假抵扣年假等。还有企业曾让员工签署申请书做“奋斗者”,自愿放弃带薪休假和加班费。监管部门必须清理这类类土政策、土规定,维护“不敢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应严格追究企业的违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比如提高违法企业向“年休假不能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外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有专家还建议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在落实带薪年休假方面多次违法的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联合其他部门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以此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与此同时,畅通维权机制,对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多一些敢休的职工,就会少一些不让“不让休”的企业。

作者: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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