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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网购羽绒服“七天无理由退货”,卖家却说不是他发的
东方网·城市导报2024-05-09 08:34:40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对网购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然而生活中围绕“无理由”的纠纷却时有发生。买家和卖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与“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的一天,沈先生在某购物App浏览时,某旗舰店的一款“潮牌情侣款经典鹅绒”羽绒服吸引了他的注意。经过和客服的简单沟通,沈先生很快为自己和朋友各下单了一件,尺码分别为L码和M码。

卖家发货及时,沈先生很快收到了货物。心想毕竟是大牌,收到试穿了自己那件后,便将两件衣服都存放了起来。

没想到很快“双十一”电商促销来了,沈先生偶然发现自己买的那两件衣服也在打折范围内,而且活动力度更大,晚几天购买便可以优惠不少钱。由于还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沈先生便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很快,沈先生的手机上便显示卖家签收了货物,于是便重新下单了两件享受折扣的同款商品。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卖家的退款处理结果竟显示对其中L码羽绒以“质检未完成”为由拒绝退款。沈先生申请平台客服介入,卖家向平台作出说明,表示沈先生寄出的商品经验货非其店铺商品,请求平台客服关闭买家退款申请,并向沈先生发送退货视频,表示收到的货物确非其库存正品。但是沈先生对视频的内容并不认可。

双方争执不下,卖家将案涉商品寄回给沈先生,因沈先生拒收,该快件被作废。直至2024年2月,这件商品还滞留在快递站,应卖家的要求,快递公司才将该快递退还给卖家。

无奈之下,沈先生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返还购物款2998元。法庭上,原告沈先生表示,对于案涉商品其仅试穿了一下就放在家里,商品吊牌等保存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且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其作为网购消费者,有权将案涉羽绒服退货。卖家虽然称沈先生退回的商品不是正品,但也不能证明其发出的就是正品。

卖家的代理律师则当庭提交了案涉羽绒服实物和库存样品以及仓库的退货视频,称视频显示卖家收到的退货商品和其售卖的商品有明显区别。比如领标的材质和尺码标签不一致、沈先生退货的商品水洗标上的PO单号在卖家的系统中没有溯源查询结果,服装袖口、口袋、袖带等多处材质、做工等与正品不同等。由于商品滞留在快递站数月吊牌遗失,已无法通过吊牌判断这件羽绒服是否是沈先生退货的那件。

>>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沈先生主张的退货退款的请求,显然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沈先生退回的货物与卖家发出的货物是不是同一件。卖家所提供的发货视频及退货视频较为模糊,且抗辩退货商品与其库存商品外观存在的不一致之处均为细节差别,沈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在其仅仅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对卖家所谓的正品样式如何无从知晓,不能要求其尽到如此严格的审查义务。另外,卖家在发现退货商品与其出售商品不一致,退还给沈先生遭拒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羽绒服因在快递点滞留4个月吊牌遗失,更无法确认该商品一致性。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方是专业出售服装的机构,一方是普通消费者,在退货后无法说明买家所退货物与卖家所发货物是否具有同一性时,举证责任应在卖方。而卖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所收到货物与其发出货物不是同一件商品,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经法官对双方释法说理,原告沈先生和被告卖家达成和解,卖家自愿退还其购物款2998元。


选稿:魏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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