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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员工有“前科”,公司就可开除吗?
新民网2024-04-29 19:33:00

入职单位9个月后劳动者因有前科被单位开除,“冤”吗?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隐瞒犯罪前科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小王经介绍入职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入职后被派遣到一家单位担任特保。工作九个月后,公司安排小王考保安证,在送考过程中,公司发现小王在入职之前就有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记录,无报考资格。公司随即向小王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上述请求。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公司与小王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因小王没上过学所以是保安队长代签的字,所以不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此外,保安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国家对于保安员的资质有明确要求。小王入职时故意隐瞒其有犯罪前科的事实,骗取入职。公司在得知真相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完全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小王受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从事劳务派遣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王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保安队长代小王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小王是否授权保安队长签署劳动合同,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公司一方,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所以本案中保安队长代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对小王并不产生效力,应认定为未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需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负有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应聘条件的审查义务,隐瞒前科事实需要以劳务派遣公司尽到了调查、询问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调查、询问义务,故小王无需主动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其前科。而且原告劳务派遣公司,并非保安服务公司,在发现小王不适宜担任保安岗位后,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者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公司选择径行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全部诉请,确认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八千余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万余元。

通讯员 范立群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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