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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下班路上遭遇车祸是工伤,为何上海一员工要求公司赔偿被判败诉?
上观新闻2024-04-23 20:47:00

我们常听到一种说法,“下班路上遭遇车祸是工伤”,并可提起工伤赔偿或者要求企业赔偿。但是,这种说法并不全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3年5月的一天,袁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一段公路时逆向行驶,并撞上了公路两边的隔离栏,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并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袁某因事故赔偿费用未与就职的食品公司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袁某认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食品公司承担。一方面,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身现在无法使用医保支付医疗费;另一方面,公司每天安排超时长的加班导致自己夜间疲劳驾驶,造成事故发生。

食品公司辩称,在发生本案事故时袁某已经退休,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保。而且公司从不强制要求职工进行加班,也不设置考核标准,职工是以工作时长计算工资的,袁某自己选择多劳多得,属于自愿行为。此外,事故未在袁某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发生,事故与工作无关。袁某在行过程中逆向行驶,是发生单车事故的唯一责任人,因此应当由袁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为食品公司提供劳务服务,食品公司向袁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从袁某提供的事发录像来看,本案事故发生时袁某逆行且行驶速度过快,因此过错责任在袁某。即便袁某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发生单车事故的结果,故本案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欠缺。现袁某诉请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因此,金山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指出,大家观念中“下班路上遇车祸可算作工伤”的说法其实源自《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但该规定的准确说法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换句话说,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员工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而且,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员工与企业之间为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和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那么就不在工伤统筹的适用范围之内。劳动关系最为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以此规避责任,但如果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企业对员工的工作出勤管理、考核标准、工资发放、奖惩措施等各方面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本质特征的,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作者:王闲乐 陈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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