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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进行执行吗
东方网·城市导报2024-04-22 11:44:21

  【问】我对王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胜诉,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王某的朋友李某提供了担保。现在王某依然未履行债务,我可以对李某直接申请执行吗?

  【答】首先,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因此,如果李某在和解协议中没有该承诺的,是一般的民事担保,您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担保人李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您有选择权,可以按照原判决文书进行执行(无担保人),也可以按照调解协议提起诉讼(有担保人)。

  最后,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3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如果您选择了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您对被执行人提起的和解协议履行诉讼法院就会不予受理,以此避免对被执行人的同一权利义务产生双重判决的问题。从司法实践看,您通常会选择对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因为多了一个担保人,就会多一份履约保障。

法律援助 沈宏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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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桥
选稿: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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