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普陀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再添新作为
上海普陀2024-04-19 17:14:37

4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中以(上海)创新园举办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研究与创新研讨会暨新书发布会。

本次活动聚焦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围绕“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研究与创新”开展深入研讨。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普陀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伟出席活动并讲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单位领导、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出席研讨会。

图片

活动现场

活动中发布了新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论丛》,该书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组织知识产权审判一线的法官、法官助理共同参与编写。新书精选了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结的30多个精品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问题,覆盖了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多个领域。其中,既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现象的传统商标攀附类案件,也有涉及“剧本杀”维权、网游私服、电子商务网络侵权、搜索引擎中的关键词侵权等与数字经济、文创产业健康生态相关的首例案件、热点案件。此外,新书在编排的体例上案理结合且立足于知产审判实践,面向法律工作实务,以问题为导向,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学习者提供实践经验的参考。

图片

新书发布

活动中,与会领导共同为“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研究与创新(普陀)基地”揭牌。普陀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法学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签署《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研究与创新(普陀)基地战略合作协议》。

图片

为“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研究与创新(普陀)基地”揭牌

图片

签约仪式

在“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研究与创新研讨”研讨会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全球视野下的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研究”“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协同与创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长三角一体化构建”三个专题进行分享。

选稿:吴梦迪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