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丈夫给情人转账105万元,妻子起诉要回,法院这样判
澎湃新闻2024-04-08 17:13:00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妻子给情人转账105万余元,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燕某与韦某之间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本文图片均为 上海奉贤法院 提供

4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配偶起诉丈夫及其情人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云某(女)与燕某(男)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云某发现自2020年4月30日起,燕某共计向韦某(女)转账1057595.7元。

云某认为,燕某与韦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燕某与韦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韦某返还赠与钱款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韦某否认与燕某存在恋人关系,仅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合作关系的好友,其与燕某之间的转账均系正常的业务关系。燕某向韦某转账是为了偿还韦某为燕某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向韦某偿还所借钱款等。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燕某与韦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韦某大额转账,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燕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韦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也未事后取得妻子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该行为既侵害了云某的财产权利,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韦某应当返还的金额,法院认为,韦某能够证明的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以及其转账给燕某的款项,经济关系明确、金额具体的应在总金额中予以扣除,法院遂判决韦某返还570195.7元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奉贤法院柘林法庭二级法官朱跃星介绍,婚外情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的行为,虽定性为赠与,但与一般赠与有所区别。法院在认定婚外情所涉赠与行为效力时,需要从公序良俗原则和日常家事代理权两个方面考量。

庭审画面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涉婚外情赠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后,第三者获得赠与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三者存在过错,应承担原配受到的损失,如本案中云某主张的利息。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