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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未成年人如何重启人生?他们努力织密保护网络
上观新闻2023-09-14 17:09:46

四位10岁左右的小学女生,一起报名参加了游泳班。上课时,教练张某总会有意无意地碰到她们的隐私部位。一开始,女孩们没有在意,随着情况愈演愈烈,她们决定向家长告知情况。张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2岁的小莉下载了一款手机社交软件,在上面认识了20岁的焦某,两人相谈甚欢。焦某约小莉在一家私人影院见面,两人在影院包房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当日,小莉在家人的陪同下报案。焦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小王和小郭是同乡,都是17岁,他们平时关系较好,一起在一家KTV打工。在一次聚会上,两人因小王是否“藏酒”而发生口角,小王用刀捅刺了小郭腹部。送医院急救后,小郭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小王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对小郭的父母予以民事赔偿。

这些,都是长宁区人民法院今年汇总的涉少刑事警示案例。直播、金融平台、社交软件……各种渠道都可能引向涉少刑事案件,课堂、家庭、娱乐场所……随处都可能成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何启发疏导,给失足未成年人重启人生的机会?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减少未成年人受任何形式侵害的可能?在创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过程中,长宁法院将司法保护融入政府保护、家庭保护、网络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与社会服务机构、青少年事务社工合作打造了未成年人融合保护体系。

启发疏导,让失足未成年人重启人生

17岁的壮壮是重点高中高三学生,繁重的学习之余,他会上网打游戏、聊天。一天下午,壮壮从好友赵某那里获悉,用某软件在某金融系统平台充值,可以修改数据,便找到另一位朋友唐某,两人合作在平台充值账户时修改数据,窃取四万余元。

到案后,壮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退还了所得赃款。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壮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假充值的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我们始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要从源头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也要为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长宁法院少年庭审判长顾薛磊说。

办案过程中,法官仔细阅卷,并多次去看守所提审。青少年事务社工也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走访家庭、学校、居委,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我们发现,壮壮本性是个好孩子,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良朋辈的影响以及怀有侥幸心理,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才实施了盗窃行为。”顾薛磊说,壮壮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也没有自暴自弃,仍在坚持看书复习。“他是一个犯了错的孩子,我们希望在人生的关键时刻拉他一把。”

少年犯合议庭创设之初,便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五个注重”——阅卷时注重搞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发问时注重启发疏导、审理时注重选择“感化点”、判决时注重实效、判后注重回访考察,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这些原则被沿用至今。

长宁区探望监督人场所揭牌

“案件生效后,我们分别向壮壮及其父母、户籍地派出所、法院档案部门发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封存壮壮的卷宗材料。他户口迁走后,我们再次向迁入地派出所发送封存告知书,并协调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让他得以顺利参加高考。”顾薛磊说。

为了剔除犯罪给失足未成年人带来的“标签效应”,让他们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早在八十年代,长宁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就明确,未成年被告人的所有卷宗材料,除相关人员可以使用以外,其他人员未经少年法庭同意,不准阅读或摘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经少年法庭同意,不得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如有法治宣传需要,也不得出现姓名、身份、住址等足以辨认未成年被告人的信息。

壮壮和法官每年都保持通信通话,法官也持续关注、鼓励壮壮追求自己的人生梦想。壮壮在复读一年后,成功考取了某师范院校,并在大学读书期间担任了校学生会主席、副团支书,曾获国家级奖学金3次、省级奖项7项,获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多方协作,让未成年人免受各类侵害

小鱼8岁时,母亲因病去世,两年后,父亲也因心脏病死亡。父亲在弥留之际,将女儿托付给自己最信任的弟弟阿伟,并给小鱼留下了一套动迁房和一笔30多万元的存款,还嘱咐:“我没办法给女儿披上婚纱,希望她能拿着这笔钱出嫁。”

经过亲属间协商,新华路街道居委会指定由阿伟担任小鱼的监护人,小鱼开始与叔叔、婶婶和堂姐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叔叔一家对小鱼关爱有加,姑姑、表舅还有外祖父、外祖母对小鱼也十分疼爱,小鱼在大家的爱护中,逐渐摆脱了父母早逝的阴影,健康成长起来。

然而,由于生活习惯上和性格上的差异,小鱼与婶婶、堂姐之间产生了矛盾。矛盾不断升级,她多次表达出想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的意愿,但叔叔却认为矛盾可以解决,不愿意放弃监护权。

于是双方来法院找到了顾薛磊,经过多次协商,征求了小鱼本人的意愿后,顾薛磊判决由外祖父母担任小鱼监护人。双方对财产如何保管争论不休,顾薛磊提出,由善意第三人担任财产监管人,在小雪18周岁前,这30万元由财产监管人负责代为保管。

社工进校园普法

这个案件是全国首个以判决形式确立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监管的案件,“希望能够通过这一创新的制度,为涉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顾薛磊说,这个案件中,财产监管人是表舅,但并非所有案子都能找到这么合适的财产监管人,“未来可以考虑尝试更多不同的方式参与监管,比如和公证协会、银行业协会等合作,确保未成年人财产安全和利益的最大化。”

“少年司法承担着教育、预防、矫治、保护的多种功能,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能只集中在法院内部,要跳出案件,延伸到社会治理方面。”长宁法院副院长王飞说。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副总干事郭明对此也深有感触,“家事纠纷即便在法院层面得到化解,仍存在儿童身心伤害的风险,比如在探望时发生的新摩擦、教育观念不同引发的新冲突,因此需要探索多方联动服务机制,获得儿童权益保障的‘最优解’。”

为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意愿,避免未成年人因诉讼受到二次伤害,长宁法院引入了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诉讼,启动涉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社会观护程序,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社会观护员进社区调查,进学校听意见,进家庭做调解,逐步化解家庭矛盾。并与区各政法部门、相关委办以及各街镇合作,率先建立长宁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协同开展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取证保护、监护保障、从业禁止等工作,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联动保护。

“我们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发现,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和他们的家庭、父母有关。”王飞说,为了督促父母做合格家长,长宁法院1989年创办了“为孩子父母学校”,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办学宗旨,要求涉少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参与教学,努力修复夫妻关系,救治问题家庭。现在已举办63期,参与6500人次。

未保法宣教

有位母亲两度遗弃未成年子女,犯下遗弃罪。长宁法院以禁止令方式强制这位母亲不得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强令其在缓刑期间不仅要接受一般的社区矫正,还要接受专门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

未成年人被母亲遗弃而暂时居住福利院或养老院时,青少年事务社工积极筹措生活资源,为孩子提供心理关爱,帮其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等到未成年人母亲出所时,社工又多次开展法治宣教和亲职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

长宁法院通过“上课”和“考试”的方式,督促这位母亲成为一个合格的家长。该制度是全国首创,并为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吸收。

“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工作中一块温馨的园地,一片希望的沃土,一面鲜艳的旗帜和法院的‘金字招牌’。”王飞说,在少年法庭成立40周年之际,长宁法院将以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为契机,探索构建困境儿童司法救助联动观护机制,深化和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合作,组建未成年人公益监护人队伍、监护监督人队伍,编织家庭教育促进指导立体化网络,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动、青少年法治教育一体化。

选稿: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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