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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打球时踩到流浪猫导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喂猫人赔偿24万元
上观新闻2024-03-20 10:48:17

在羽毛球馆内打球时,吴先生不慎踩到了一只流浪猫的肚子上,导致右双踝和右腓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吴先生将流浪猫的喂养者肖先生和羽毛球馆经营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对自己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肖先生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经营公司对肖先生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3年4月,吴先生与多位同事一同至闵行区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吴先生在球馆4号场地回接对方打过来的羽毛球时因故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吴先生称,自己当时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一只猫的肚子上,致摔倒受伤。经了解,场馆中的猫由经营公司员工肖先生饲养。吴先生认为,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经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先生是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对自己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公司辩称,事发当日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吴先生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吴先生会踩到猫,因此对吴先生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他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吴先生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先生辩称,事发当日自己不在现场,吴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即便自己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自己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吴先生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有否受伤及受伤原因。

关于吴先生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有否受伤的问题,法院认为,同在现场打羽毛球的多位证人均陈述了这一事实,吴先生提供的病历卡在时间上也与描述的受伤时间段相吻合,可以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发后,经营公司也未在第一时间对吴先生受伤这一事实提出异议,故可以确认吴先生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

关于吴先生受伤原因,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以后,经营公司的另一位员工姚某在与吴先生同事的微信聊天中提到,“这个猫是球馆一个工作人员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因为那个猫应该没有跑到场地里面,只是在。……但正好就被它碰到了,还伤得那么重”,足以说明事发现场确实有猫存在。而被告提供的证人所作的陈述不能推翻吴先生提供的证人所作的陈述,故认定吴先生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

此外,经营公司的一位羽毛球教练作证时表示,2022年8月起,发现肖先生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的厕所门口。他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事发后,肖先生亦曾在电话中承认,这个猫是他养的。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猫为肖先生饲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吴先生要求肖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经营公司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吴先生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王闲乐
选稿:曾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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