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提示】“七天无理由退货”真能无理由吗?先来看这篇,收藏备用→
上海长宁2024-03-19 17:22:17

网购的商品有问题或不满意你是否会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不支持退货算数吗?到底哪些能退?哪些不能?

退货前,先来了解这些事儿↓↓

01 商家称“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这样判决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消费者网购奢侈品包后不满意申请退货被商家以“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奢侈品包不属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商品类型”且退货的商品无瑕疵因此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法律规定

图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02 这几类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商家诚信经营的一种规制但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这一规则

图片

“盲盒类”产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中包括之前在网上引起关注的“盲盒”产品

消费者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他在线拆开“盲盒”后又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盲盒”福袋商品应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法院最终驳回了韩某退货的诉讼请求。

被激活后的电子产品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还有被激活使用的手机类电子产品法官介绍,对于手机类电子产品单纯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商家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

图片

但如果手机被消费者激活了就会产生数据类使用痕迹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商家就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不会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了

03 注意!七天“无理由”并非“无条件”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消费者行使该权利需保证商品“完好”不得滥用权利恶意退货遇到商品问题时建议您在第一时间拍照或拍视频留下证据,方便维权

图片

对于经营者来说应该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此外,电商平台也要积极履行责任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申诉、投诉流程及时介入,解决纠纷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选稿:颉廉杰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