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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法治直通车-以案释法】微信里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活力大宁2024-03-15 20:32:04

案情简介

王女士和陈先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王女士通过微信与陈先生联系,表示自己现在能提供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陈先生公司也有该项业务需求,希望能与其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再加之与王女士也是多年的微信好友,出于信任,陈先生很痛快地答应了,双方很快建立业务合作意向。 

根据要求,王女士与该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与陈先生及其公司员工的微信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该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均通过微信发送给王女士。但王女士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欠其8万余元,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里面有详细的交易过程,但奇怪的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有很大出入,根本对不上。被告表示,后续配件他们没要求王女士来做,因此不需要支付加工费。”法官介绍说,王女士提交了其自制的供货单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法官将其所提供聊天记录与陈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后,发现聊天记录既不完整,也有删减,多处语音未转文字。 

经过核对,真实的对话终于被还原。原来,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王女士故意将对方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关键信息删除。在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到,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没有体现。被告表示,在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原告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广大网友在使用微信时,时刻谨记三“心”:一要抱有“警惕心”,及时固定证据,鸿爪雪泥,随时留痕;二要摒弃“侥幸心”,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三要克服“懒惰心”,要积极主动与对方就重要事项进行核对,不要总觉“有理走遍天下”,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保留好证据,权益才能得到维护。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交流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供稿供图:司法所

图文编辑:钱依馨

责任编辑:贺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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