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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物业被判担责赔偿 彰显司法为民
东方网·东方快评2024-02-05 10:10:57

一只花盆“从天而降”砸中车辆,责任应该由谁来负?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小区物业担责赔偿。这成为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2月2日澎湃新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00年,重庆高楼掉落一个3斤重的烟灰缸,将路人砸成八级伤残,法院在一片争议声中,判决楼上22家住户各赔偿8100余元,共计17.8万,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判决。但由于住户不愿赔偿,后来法院以执行困难为由中止了执行。

民法典实施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侵权人责任被予以明确。难以确定“真凶”的情况下,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判例并不少,也有判居民楼全体居民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真正由物业公司负全责的不多见。这也出现让受害者遇到索赔难的问题。

在上海这起案例中,苗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花盆究竟是从哪家掉下来的,但他有权向这栋楼这个单元的所有住户追责。但是,苗先生不愿意向邻居们讨要赔偿,一方面因为还有很多户人家阳台没有放置花盆,另一方面他认为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公司则表示,事发当天刮大风之前做过安全提示,如在各单元的公告栏里张贴告示,提醒全体业主检查好门窗、阳台外置物品等,防止物品滑落,另外还安排了保安人员拿着喇叭在小区里进行广播宣传。物业公司认为苗先生的索赔根本就是找错了人。

法院则找到了物业公司监控探头缺失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判决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苗先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同时,人民法院也明确,物业公司此后如果有证据找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他进行追偿。

这个判例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以群众利益为先,从法律条文中找最符合群众利益的部分,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而这样的判决,对物业公司也并非不公平,毕竟物业公司存在安全保障措施不全面的问题,而且还有追偿的机会。我们当为这样的判决点赞。

作者: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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