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海警法》施行三周年,共海上接处警45701起
央视新闻客户端2024-02-01 20:16:00

今年(2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施行三周年。三年来,中国海警局持续开展学法活动,广泛组织普法宣传,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有力维护了管辖海域安全稳定,保障了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三年来,海上接处警45701起,同比增长143.4%,化解矛盾纠纷4493起,同比增长29.9%,实施救助4435起,同比增长75%,有力维护了海上治安秩序。

三年来,组织净海、獴猎等专项执法行动,侦破走私案件1803起、偷渡案件121起、毒品案件11起,抓获组织运送者303名、偷渡人员3928名,查获冻品6.7万吨、成品油3.74万吨、香烟17.05万件,缉私案值66.6亿元,缴获毒品5.35吨、制毒物品1.2吨。

三年来,严格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严打非法用海、盗采海砂等违法行为,查获非法采(运)砂案件1232起,查扣涉案船舶1241艘、海砂360万吨;查获非法倾废案件291起、非法占用海域案件245起,行政罚款1.86亿元。

三年来,持续强化海洋渔业执法监管,加大伏季休渔执法力度,查获各类渔业案件3676起,没收渔船251艘、渔具1.28万件、渔获物303万公斤,行政罚款4733万元。

三年来,与韩国、越南、菲律宾、巴基斯坦、俄罗斯等5国海上执法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柬埔寨等19国海上执法机构保持联系;参与6个多边合作机制;年均开展国际合作项目33个、对外联络1000余次,为维护地区海上安全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来,出台《海警法》配套规章2部、执法规范性文件30余个,海上执法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

三年来,中国海警局与11个中央国家机关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海警机构与地方涉海单位签订执法协作配合办法2400余份,执法协调配合日益顺畅。

下一步,中国海警局将持续深入做好《海警法》学习宣贯,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和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