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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又要收/发红包了,但为什么微信红包上限只有200元?
上海静安2024-02-01 11:14:30

大家有没有想过,过年自己收到的钱,可能会被对方要回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法院判决

微信红包属赠与行为无需偿还

刘女士表示,她在2019年通过微信结识了周先生。双方相识不久后,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刘女士借款。2020年至2021年之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红包等形式,共计向周先生汇款15669元,但在多次催讨后仍未果。

针对此事,周先生辩解说,这些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本身就具有“赠与”的含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的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应视为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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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女士曾明确表示过赠与意愿,同时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事实,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视为她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以偿还。

法官提示

微信转账不具备“赠与”之义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应用软件,不仅提供了日常的交流沟通功能,还具备丰富的社交功能。其中,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在社交方面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的金额上限设定为200元,且名字中含有“红包”二字,这在我国民间习俗中,通常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相比之下,微信转账与红包存在差异,它不具有“赠与”的意义,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一种付款功能,是现代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如果被告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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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说,红包发多少,丰俭由人,那么为什么微信红包上限要设置成200元呢?

对此,律师表示:“发送红包通常属于日常生活的人情互动,金额通常有上限;而微信转账更多的是经济往来,可视为一种交易支付行为,金额通常较大。”试想,若红包上限设定为1万元甚至更高,可能会给许多人带来压力,从而减弱了社交赠与的属性,反而有可能演变为攀比之风。

选稿:施丰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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