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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大为不同!这样做无法讨回!
上海静安2024-01-25 15:18:03

大家一定使用过微信的红包与转账功能,但是你是否设想过,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红包与转账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冲上热搜第一并持续霸榜引发网友热议。起因,是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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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原告刘女士诉称,其与周先生于2019年通过微信相识,此后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多种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账15669元,但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被告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

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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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红包属于微信的社交功能,意味着自愿赠与!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

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但是,特定情况下,特殊金额转账也算作赠与,例如恋爱期间的“1314元”“520元”等。

综合前案,在此提醒大家,从防范的角度出发,借款时尽量不用微信红包方式。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通过送礼物、发红包和转账等方式来表达感情。那么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返还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不当得利

在恋爱关系建立期间,双方之间的转账往往金额有大有小,数量多且性质复杂,当无法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往往将一方在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物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4.婚约财产

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婚姻诈骗

一方隐瞒甚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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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涉及转账或红包时最好注明用途,保存好交易时的聊天记录和相关债权凭证,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作者:李佳玲
选稿:罗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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