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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吗? | 法声昂“杨”㉘
上海杨浦2023-12-22 19:07:11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时文怡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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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为继承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代位继承,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直系的晚辈,不限于子女,子女的子女也是可以发生代位继承;

二是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相同;

三是代位继承人多得遗产的特殊情形是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四是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存在有效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主持人:对于“在遗嘱继承的过程中不适用代位继承”能否进行解释?

律师:举个例子:甲有三个子女,老大、老二和老三,在遗嘱中写明将遗产给老大,但如果老大在甲去世之前就已经去世了,那么这份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就不在了,本来根据这份遗嘱所获得的财产是不能由老大的子女进行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了?具体规定如何?民法典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举个例子:朱某未婚,没有子女,他于2021年4月意外去世,未留遗嘱,去世时名下有一套价值800万元的房产。朱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均已先于其死亡。哥哥有一子小朱正值壮年。那么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先于朱某死亡的情况下,朱某的800万元房产应由其侄子小朱代位朱某哥哥享有继承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同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那么兄弟姐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就没有人可以继承遗产,根据先前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同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财产。

主持人: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律师:适用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且被代位继承人即侄子女和外甥子女的父母生前有继承权的情况下;

二是只能适用于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兄弟姐妹的子女,只有在其父母成为继承人时才会产生代位继承;

三是代位继承只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民问律答”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

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的前提不同,代位继承发生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情况下,而转继承只能在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二是可适用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其直系晚辈亲属,而转继承适用于原继承人死亡时健在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

举个例子:甲父、甲母生育甲、乙、丙三个子女,甲与妻子生育甲子。甲于2014年死亡并留有一套婚前房产,后甲母于2017年死亡,二人均未订立遗嘱,现甲妻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在这个案件中,甲2014年死亡时,虽然无人提起分割遗产的主张,但法定继承的事实已经开始,该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平均分割继承,即甲父、甲母、甲妻、甲子每人分得1/4。法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甲母死亡,且甲母生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此时甲母继承的1/4房产份额成为她的遗产,转继承给她的继承人。

在转继承中,甲先于被继承人甲母死亡,这是典型的代位继承情形,应由甲的直系晚辈血亲甲子继承甲的遗产份额(甲继承甲母的部分)。因此甲母的继承人分别是甲父、乙、丙和甲子,4人每人分得1/4的房产中1/4的份额,也就是整套房产的1/16。在本案中,甲子两次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共获得5/16的房产份额,其余人的份额分别为:甲父5/16、甲妻1/4、乙1/16、丙1/16。

作者:鲁丹凤
选稿:蒋昕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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