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30岁女子怀胎九月和上海六旬老伯结婚,为给孩子落户却失败
“案件聚焦”微信公众号2023-12-16 17:34:00

一年前,30岁出头的李女士,经媒人吴先生介绍,和年过六旬的杨大叔,登记结婚一年后夫妻离婚,李女士拿到离婚证后,就把媒人吴先生告上了法庭,原来都是因为吴先生和李女士签了一份结婚协议。

开庭伊始,李女士的代理人就直截了当地说明了他们的诉请。一是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6月11日签署的,结婚协议及协议补充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65000元。65000元,就是被告吴先生当初“做媒”牵线的费用。

本文图片均为“案件聚焦”微信公众号 图

让人惊讶的是,结婚协议竟是李女士和吴先生于2022年6月11日签署的。

协议约定了原被告之间办理结婚手续,以便原告将新生儿的户口,落户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待新生儿户口办妥后,原被告之间再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办好上述事项,原告需支付给被告13万元的费用。

结婚只是为了给腹中胎儿一个上海户口

原来李女士并不是真的要找个如意郎君,而是为了给自己腹中胎儿上一个上海户口。因为李女士和爱人只是办了结婚仪式,没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当她听老乡说起如果和上海户籍的男士结婚,新生儿就能落户上海,就心动了。

不久后,李女士怀孕了,她赶紧找到人脉广泛的同乡小琳,让她找个单身的上海人来一出假结婚,真落户。对方很快就说人找到了,被告吴先生就是同乡小琳找来,和李女士进行假结婚的对象。通过结婚,达到给孩子落户的目的,显然是要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让彼此安心,于是就有了所谓的结婚协议。双方约定,在李女士生产前结婚,孩子出生落户后离婚,好处费13万元。

最后变成和60岁杨大叔领证结婚

可是协议到落实的时候,出了问题。原来,被告吴先生在达成协议的时候,是已经结婚的状态。于是他表示他愿意居中牵线,找个有上海户口的人配合李女士。

就这样,吴先生找到了年过六旬的杨大叔来救场。在吴先生的牵线搭桥下,怀孕九个月的李女士和年过六旬、素未谋面的杨大叔,到了民政局。

付了65000元,却落户失败

按照之前的协议,领证当天,由李女士的公公出面,通过银行转账,向中间人吴先生支付了约定的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共计65000元。结婚证领了,孩子也出生了,接下来就到了给新生儿上户口的环节了。李女士本来以为这就是走个过场轻轻松松的事情,但是最后迎接她的是当头浇下的一盆冷水。

户籍民警发现李女士和杨大叔的结婚情况存在异常,提出如果孩子要跟结婚证上的男方进行落户的话,需要一个亲子鉴定。显然,李女士拿不出亲子鉴定。就这样,通过结婚落户口的事情以失败告终。

吴先生拒不退钱

李女士就找到吴先生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支付的65000元费用。可是,她万万没有想到,对方一口回绝,而吴先生的借口竟然是,好处费不是李女士转账给的,所以跟李女士无关。吴先生拒绝的理由有些牵强。但是吴先生就是仗着歪理,不还钱。

人情世故,李女士也懂,她表示虽然事情没办成,但是吴先生要收取一定的辛苦费,她也能理解。但是一分不退,她无法接受。

上了法庭,就要摆事实讲道理。原告一方,拿出了转账凭证,并且让转账人,也就是李女士的公公录制了说明的视频,力证自己一方把好处费65000元转账给到被告。

对比原告证据一份又一份,被告吴先生则是证据一样没有,只能空口辩解。不过他把之前怎么结婚的事情,跟法官来了个竹筒倒豆子,说了个清楚明白。对于转账而来的65000元,吴先生也不否认,他表示钱是收过,他一分没动都在自己账户里。但是他对原告所说这笔钱是协议款项,坚决否认。

一纸结婚协议,一场虚假的婚姻,一个没有落户上海的新生儿,原被告双方,互相指责、互相补充,让法庭彻底搞清了一切的来龙去脉。法院判决吴先生返还65000元,经过庭审,原告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抗辩以及证据,法庭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结婚协议和补充协议,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因此认为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因为无效的这个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对于被告一再坚持的,亲属转账和本人转账的问题,法庭也进行了分析,做出了裁定。认为被告需将从案外人取得的65000元返还于原告。

原被告以为找到了户籍政策的漏洞,但是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落户不成,最终是对簿公堂。近年来,为了买房、落户,假结婚假离婚屡见不鲜,为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作为普通市民,面对所谓的政策漏洞,应该怎么办呢?

法官表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建议广大的市民,在婚姻和购房、落户的过程中,应该实事求是,以合法的手段和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而不是为了图一时之快,通过非法的捷径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原题为:《30岁女子怀胎九月,为给孩子落户竟和上海六旬老伯结婚...》)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