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上海一员工工作时间外出买饭不慎摔伤骨折!问题来了:能算工伤吗?
上海静安2023-08-18 14:00:21

午饭时间到!

你吃了吗?

是食堂吃、叫外卖还是外出就餐?

但有位员工还没等午休时间

就外出购买午饭,

结果一不小心,滑倒骨折了!

他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这能算工伤吗?

一起来看!

图片

事件回顾

小王是某公司员工。员工手册记载工作时间为8:30-16:30,午休时间为11:30-12:00,工间操时间为10:00-10:15、15:00-15:15。

2020年11月25日10:15,小王外出前往单位楼下便利店购买午饭,在人行道斜坡处不慎滑倒受伤。当日小王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于同年12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

2021年12月21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虹口人社局经调查,小王系工作期间因私外出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小王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维持虹口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小王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并要求虹口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伤情属于工伤的决定。

图片

法院裁决:

工间操时间非休息时间

受伤地非工作场所

不予认定员工工伤

一审

小王主张自己在工间操休息时间外出购买午饭,系为解决生理需要,且吃饭系开始工作必须进行的行为,摔伤与本职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事发当日10:00-10:15为供员工在办公室做广播操的工间操时间。工间操系单位为缓解职工身体疲劳、提高工作效率而进行的人性化安排,该时段属于工作时间而非休息时间,非经允许不得私自外出。

■ 公司为职工安排的午休时间为11:30-12:00,可在该时间段内购买午饭解决生理需要。但小王未经工作单位批准在工作时间外出,并在工作场所之外欲购买午饭滑倒致伤,明显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故虹口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上诉人摔倒受伤的地点,显然不属于小王的工作场所。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普时间到!

只有符合以下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选稿:施丰奕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