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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旅游市场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报2023-08-09 17:29:0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以来,云南省景洪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旅游市场乱象,深入推进以“小切口”贴近“大民生”执法,积极采取“六有”举措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全面助推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展示景洪市良好城市形象和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件一 :西双版纳某酒店对其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举报件,消费者称其通过抖音查看到该酒店宣传为五星级酒店,遂预定该酒店三晚家庭套房,入住后发现酒店设施老旧、服务不周到,后消费者自行查询得知该酒店并非五星级酒店。

经查,该酒店未取得五星级旅游酒店资质,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的宣传视频称其为五星级酒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二:景洪某民宿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案

2023年5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举报件,消费者称其通过去哪儿平台支付12778元订购其经营民宿的房间,后该民宿客服人员告知投诉人可退订平台订单,以更低的价格订购相同房间,在消费者完成退订后该民宿未按照其承诺的价格(12100元)向投诉人提供房间。

经查,该民宿客服人员在引导投诉人退订平台订单后,却未按照其承诺的价格向投诉人提供房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三:景洪某摄影店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3年4月8日,有网友反映其于3月24日在景洪某摄影店支付500元拍摄民族写真,当事人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向该网友发送底片及精修照片。

经查,该摄影店虽已向消费者提供妆造及摄影服务,但未按照约定提供摄影照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500元。

案件四:景洪某摄影店故意拖延不履行约定义务案

2023年4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举报件,消费者称其于4月8日在景洪某摄影店支付199元拍摄民族写真,当事人在举报人微信提出要求后仍未实际履行承诺义务(15天内发送精修照片)。

经查,该摄影店虽已向消费者提供妆造、摄影服务并发送底片,但未按照约定提供摄影照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故意拖延不履行约定义务(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实际履行承诺义务为消费者补足商品数量)的违法行为。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

案件五:景洪某饭店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概要:2023年5月14日,通过抖音平台发现有网友反映其在景洪市某饭店消费紫菜蛋花汤,该菜品未明码标价。

经查,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饭店菜单以外的菜品(紫菜蛋花汤不在饭店菜单内)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销售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通讯员 张罗莹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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